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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回溯禁止”理论之质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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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阳 《刑法论丛》 2020年第3期253-278,共26页
回溯禁止理论属于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规则,它产生的目的在于限制"条件说"的范围。关于回溯禁止理论的依据,分别有信赖原则、规范的保护目的、允许的风险、保证人地位、自我负责原则等,它们都无法很好地解释回溯禁止的合理性... 回溯禁止理论属于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规则,它产生的目的在于限制"条件说"的范围。关于回溯禁止理论的依据,分别有信赖原则、规范的保护目的、允许的风险、保证人地位、自我负责原则等,它们都无法很好地解释回溯禁止的合理性。同时,该理论将故意和过失混入客观归责判断中,在共犯论领域的作用有限,没有普适性,因而是一个难以适用的学说。中国刑法学归责体系的改革,当务之急是对犯罪论体系进行规范化、层次性改造,区分归因与归责,从而建立起合理的犯罪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回溯禁止 客观归责 允许的风险 归因与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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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之处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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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漾沂(Yang-Yi Chou) 《臺大法學論叢》
我国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是「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关於此一规定的处罚基础其实并不明确,因为一方面煽惑行为的作用是指向其所煽惑之罪所欲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由於本罪处於刑法分则妨害秩序罪章之中,也不能切断其与名为公... 我国刑法第153条之规定是「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罪」,关於此一规定的处罚基础其实并不明确,因为一方面煽惑行为的作用是指向其所煽惑之罪所欲保护的法益,另一方面,由於本罪处於刑法分则妨害秩序罪章之中,也不能切断其与名为公共秩序之集体法益的关聯。那麽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究竟为何?本文认为,不管将本罪视为一种特殊的參与型态,还是当做保护所有犯罪规定涉及法益的抽象危险犯,都欠缺類型化的实质依据。而所谓公共秩序法益,其内涵也和刑法或其他法令的整体规范功能重复。因此,本文提出「规范效力之可信赖性」的破坏作为本罪的处罚理由。在此一观点之下,现行规定中的煽惑概念显然牵連过广,因而有根据规范目的限缩解释的必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第153條 煽惑 煽惑他人犯罪 煽惑他人違背法令 回溯禁止 公共秩序 法益 集體法益 規範效力之可信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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