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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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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新凯 王洪华 《中国检察官》 2016年第8期23-25,共3页
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公支出"的部分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连续重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明显,即使其每次实施的行为均未达到追诉起点,但多次行为在整体上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应当定罪处罚。违... 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公支出"的部分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连续重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明显,即使其每次实施的行为均未达到追诉起点,但多次行为在整体上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应当定罪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无论是否经过行政处罚,都可以进行刑事追诉,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则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追诉。量刑证据存疑的,也应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数额 因公支出 连续犯罪 以罚代刑 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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