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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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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龚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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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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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31-13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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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原告具有法定性,目的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协助与补充国家机关执法,能够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从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因果关系方面难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归纳,司法实践中应采“合理转移说”更为合理。通过考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可以从将环境污染推定为损害行为、不过分追求损害事实的证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合理转移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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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民事私益诉讼
证明责任
损害推定
因果关系合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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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e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Civil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Burden of Proof
Presumption of Damage
Reasonable Transfer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Caus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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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5.1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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