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2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类案适用的清代表达及其当代价值——以清代“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司法成案为例
1
作者 李栋 李梓睿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81-189,共9页
清代“类案适用”是当代中国建立类案适用制度可资参照的重要“本土资源”,“权宜裁判”的司法模式以及在此模式下的比附加减是其制度性背景。清代“类案适用”分为两种情形:在适用具有法律渊源性质的成案时,实际适用的是因该司法成案... 清代“类案适用”是当代中国建立类案适用制度可资参照的重要“本土资源”,“权宜裁判”的司法模式以及在此模式下的比附加减是其制度性背景。清代“类案适用”分为两种情形:在适用具有法律渊源性质的成案时,实际适用的是因该司法成案而生成的相关成文法,属于援法定案范畴;而在适用不具有法律渊源性质的司法成案时,除去零星的援案定案样态,主导清中后期司法裁判的则是援案定法的样态,即在遇到疑难案件时通过援引成案以确定适用的法律。同时,这一样态也起到维持成文法适用的稳定与提供实质性判决理由的作用。清代“类案适用”的启示在于:在成文法制度下,应以援案定法为主导,并将部分典型且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及时上升为法律渊源,并加强各级法院之间在援法定案中的交流和讨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类案适用 司法成案 援法定案 援案定案 援案定法 因秽语威逼人致死
下载PDF
清代“命盗重案权宜裁判模式的运行与说明”——以“因秽语威逼人致死”相关例文变动为例
2
作者 李栋 翟天琪 《人民检察》 2024年第4期51-56,共6页
清代对于“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权宜裁判的模式。面对特殊情状与既有例文的龃龉,清代裁判者以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为目标,通过比附加减实现案情与刑罚的实质性相符。权宜裁判的结果如果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那么藉由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将... 清代对于“命盗重案”的审理采用权宜裁判的模式。面对特殊情状与既有例文的龃龉,清代裁判者以情法之平或罚当其罪为目标,通过比附加减实现案情与刑罚的实质性相符。权宜裁判的结果如果具有典型性和一般性,那么藉由案件而形成的判例将会转化为带有制定法色彩的例文,实现“因案生例”。“威逼人致死”条中从“因秽语威逼人致死”发展出的“村愚出语猥狎致本妇轻生例”“调奸和息后追悔致死一命及二命例”“妇女因人亵语戏谑羞忿自尽例”以及“秽语村辱致本妇本夫自尽例”四条例文印证了这一过程。清代权宜裁判实现了法律稳定性与变动性的统一,其以开放性的机制实现了规范与裁判之间的互动,是中国人对于司法裁判模式的别样表达和创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清代司法 权宜裁判 依法裁判 因案生例 因秽语威逼人致死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