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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调整对象中的社会连带关系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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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继峰 李世佳 《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56-164,共9页
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国民经济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具有社会连带性,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的团结型连带;二是由特定主体间形成的中心结构和不特定主体间形成的外围结构组成的辐射型连带。规制国民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国民经济关系而不是经济关系,这种关系具有社会连带性,体现为两种形态:一是不特定主体之间相互协作的团结型连带;二是由特定主体间形成的中心结构和不特定主体间形成的外围结构组成的辐射型连带。规制国民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分别对应的是上述两种连带类型。两种不同的社会连带类型可以在国民经济的不同领域中观察到,例如团结型连带体现在地区间协调关系、产业间协作关系、企业间合作关系等方面;辐射型连带则体现在产品间关联关系和行为复合性关系等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经济法 调整对象 社会连带 团结型连带 辐射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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