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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从“戴尔案”看常设机构认定标准的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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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邵朱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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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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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税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0期62-69,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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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税源信息监控法律规则重构及中国应对研究”(18BFX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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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物理存在”和“直接代理”是传统的场所型和代理型常设机构的典型特征,但“戴尔案”中,纳税人通过网上交易、间接代理等手段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本文结合此案案情分析常设机构传统认定标准的内涵及局限性,指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常设机构新认定标准旨在通过强调豁免活动的准备性和辅助性特点、扩大代理人构成常设机构的范围等措施,来应对此类逃避税行为。本案中,西班牙税务和司法部门将常设机构的新认定标准运用于案件的审理,最终认定“戴尔西班牙”构成常设机构。本文建议,在2022年9月1日始《BEPS多边公约》已经在我国生效的基础上,应积极利用《BEPS多边公约》相关成果,客观看待常设机构的新认定标准对我国的有利影响,在具体案件中采纳常设机构的新认定标准,以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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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常设机构
营业所得
国际逃避税
固定营业场所
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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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Business income
International tax evasion and avoidance
Fixed place of business
Dependent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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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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