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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以《海商法》第185条的完善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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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向华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2期15-25,共11页
《海商法》第185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因履行职责而救助人命时是否具有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规定不明。根据文义解释,“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应包括国家主管机关,且这一解释符合第185条的立法目的,故应作为解释该条的最优方法;学理... 《海商法》第185条对国家主管机关因履行职责而救助人命时是否具有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规定不明。根据文义解释,“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应包括国家主管机关,且这一解释符合第185条的立法目的,故应作为解释该条的最优方法;学理研究则援引区分理论,以国家主管机关救助人命系履行法定职责且缺乏自愿性为由,否定其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承认第185条项下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既有司法实践的有力背书,又可为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否定国家主管机关的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有违第185条的文义解释,而且有损人命救助优先原则的基本精神,并因缺乏合理性基础而不具可采性。以《海商法》修改为契机对第185条予以完善,通过明确规定国家主管机关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的方式来定分止争,有助于提高《海商法》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商法》 国家主管机关 人命救助方主体资格 人命救助优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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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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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梁磊 《珠江水运》 2009年第7期49-51,共3页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非常古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通过赋予救助人救助报酬请求权来维护海上航行安全。一般情况下,海难救助仅发生在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相关公约和各国立法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海难救助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国家主管机关也可能会加入到海难救助中来,这使得此时的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关系复杂化。国家主管机关在进行海难救助活动的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如何、应享有哪些权利同时又应负担何种义务,违反相应义务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我国立法规定得并不明确。本文通过对我国立法及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分析,对国家主管机关在海难救助中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进行简要探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家主管机关 一般性海难救助 强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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