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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效行政行为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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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严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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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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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27-146,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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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政府建设视野中的无效行政行为认定研究”(22BFX032)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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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要正确认定作为无效行政行为法定类型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需要改变其理论内核和实践方法。就理论内核而言,应当改造现有行政主体理论,实现国家人格与机关人格的共存,使国家权利能力与机关权利能力得到差异化处理。基于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被解释为实施主体不具有狭义行政主体的权利能力,但其不法行为可归责于作为广义行政主体的国家。对实施主体越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本质上是对实施主体权利能力是否以及如何受限制的认定。就实践方法而言,应当摒弃机械的形式推理,考察真实的利益状态,确保瑕疵认定结果具有妥当性。具体而言,应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实质判断系争行政行为在个案中是否构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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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效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
国家人格说
权利能力相对性
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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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Void Administrative Act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hip
State Personality Theory
Relativity of Legal Capacity
Weighing of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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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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