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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主观公权利——针对主观公权利的探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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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特穆特.鲍尔 赵宏 《财经法学》 2018年第1期5-20,共16页
主观公权利一直被用以指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但这一概念的内涵并非自始如此,其最初被创设时是作为"整体的公法权利"而包含了公法上所有的权利类型,国家的主观公权也是其重要构成。但伴随这一概念的学理演... 主观公权利一直被用以指称公民相对于国家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但这一概念的内涵并非自始如此,其最初被创设时是作为"整体的公法权利"而包含了公法上所有的权利类型,国家的主观公权也是其重要构成。但伴随这一概念的学理演进,国家的主观公权却被彻底排除,主观公权利的范围也日渐限缩。范围的限缩也使这一概念的作用价值在德国公法中被渐次边缘化。在此思考脉络下,鲍尔教授尝试回溯到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发展以及实证法规定中,揭示现代公法对国家主观公权利的压制并非历史使然,也与现实的法规范不符。在此基础上,鲍尔教授指出重新发掘并承认国家的主观公权利,不仅能够挽救陷入"危机"的主观公权理论,也与国家与个人之间属于法律关系而非权力关系的现代法治观念相互衔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主观权利 国家的主观公权利 (行政)法律关系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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