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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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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4期44-45,共2页
一、文件起草背景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要求各省城镇职工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关键词 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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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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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年第14期32-33,共2页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4月30日以粤人社规[2019]11号印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保持城镇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2019年4月30日以粤人社规[2019]11号印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保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过渡方案。一、降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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