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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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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先凤 刘娜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4年第6期112-119,共8页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及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日益增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巨大的挑战。在处理海洋污染事故时,人们以往更多关注的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 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及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日益增多,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构成巨大的挑战。在处理海洋污染事故时,人们以往更多关注的是直接经济损失,而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即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海洋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损害的索赔问题,一直未得到很好的法律解决。为了更好地维护海洋生态利益,法律制度明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主体资格,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损害 国家索赔 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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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的对接与完善——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为契机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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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立新 陈羽乔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9年第3期3-13,共11页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授权具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索赔重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本已存在国家索赔主体分散,索赔主体之间职权不明确或重叠等不足。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能被划分到新...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授权具有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索赔重大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本已存在国家索赔主体分散,索赔主体之间职权不明确或重叠等不足。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能被划分到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不同的部门,使原有的国家索赔主体体制更加复杂。下一步应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两个要素为基础,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立以市地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主体,并构建起多部门协调的索赔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索赔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衔接与配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损害 国家索赔 主体 机构改革 法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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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油污损害索赔现状及国家索赔路径探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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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海峰 刘星星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60-66,共7页
在我国,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提出索赔,索赔路径可选择诉讼、仲裁、和解三种方式。根据现行立法,代表国家提出索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具体的损失类型而定;但从未来立法展望来讲,我国可以在理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建立国家... 在我国,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提出索赔,索赔路径可选择诉讼、仲裁、和解三种方式。根据现行立法,代表国家提出索赔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具体的损失类型而定;但从未来立法展望来讲,我国可以在理顺国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基础之上,建立国家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委员会来专门负责国有自然资源的保值、增值。具体由何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索赔权,可以根据油污损害范围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来确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油污损害 国家索赔 行政机关 索赔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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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适用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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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谢玲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1年第19期50-55,共6页
近年来,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频频受阻,其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往往被法院予以否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适用冲突在学界亦引发了广泛争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性质界定不明、海洋环... 近年来,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频频受阻,其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往往被法院予以否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适用冲突在学界亦引发了广泛争议。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性质界定不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不清以及多元共治理念的贯彻出现了偏差,是导致二者之间适用关系冲突的根源。细化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请求权基础和性质,明确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独特功能,并通过赋予社会组织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强化支持起诉制度来切实贯彻海洋生态损害多元共治理念,可以促进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损害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 环境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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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与环境行政处罚衔接机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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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罗颖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2期30-38,共9页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行政处罚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因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层面上存有一定的重合性和关联性,给公法和私法的协同带来一定的问题和挑战。随着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施行,有必要理顺两种制度之间存在...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索赔与环境行政处罚具备不同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责任,因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层面上存有一定的重合性和关联性,给公法和私法的协同带来一定的问题和挑战。随着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施行,有必要理顺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关系,注重在启动程序、主体职能、证据收集、赔偿规则等方面的协调联动,为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建立科学合理的衔接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 国家索赔 环境行政处罚 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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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油污损害之国家索赔主体资格与索赔范围研究 被引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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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海峰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期71-77,共7页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进行索赔,其索赔范围包括由海事部门支付的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国家海域所有权。行使海洋...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有权就海洋油污损害进行索赔,其索赔范围包括由海事部门支付的清污费用、渔业资源损失以及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失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为国家海域所有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一种机关法人,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代表国家就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时,它应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国家的名义提出赔偿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油污损害 国家索赔 主体资格 索赔范围
原文传递
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的整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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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卫先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38-47,共10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存在“两模式四主体”结构。这种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索赔模式下人们对生态环境利益本质的认识不同。在现代环境保护视角下,生态环境要素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价值,生...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存在“两模式四主体”结构。这种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不同索赔模式下人们对生态环境利益本质的认识不同。在现代环境保护视角下,生态环境要素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价值,生态环境损害的内容包括环境要素财产损害和生态功能损害。在我国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总体制度框架下,环境要素财产损害实际上是国家经济利益损失,对此只能实行国家索赔;生态功能损害实际上是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对此只能实行公益索赔。在环境公益索赔中,政府作为公益管理责任者是主要的、第一序位的索赔主体;社会公众作为环境公益的直接受益者是第二序位的索赔主体,其索赔仅能弥补政府对环境公益保护的不足,起补充作用;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和公益代表者是最后序位的索赔主体,其索赔只是对政府与公众索赔的补充,对环境公益索赔发挥最后保障的兜底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国家索赔 公益诉讼 索赔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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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研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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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梅宏 王峥荣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79-87,共9页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法理依据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海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正当性,源于宪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基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特殊性,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为主要... 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的法理依据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海洋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正当性,源于宪法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基于海洋生态损害的特殊性,构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为主要的赔偿权利人,检察机关为外部监督力量,发挥社会组织的补位、监督作用,以期形成维护海洋生态利益的合力救济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国家索赔 海洋生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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