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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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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宋俊荣 《中国流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117-128,共12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特色体现为四个方面:限缩适用范围;条款更加精细化;强化执行保障;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继承与改造。该机制可能在三个方面引发争议:适用范围的颠覆性改变;投资委员会就协定条款所作解释对仲裁专家组的约束力;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与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中国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应对:首先,坚持限缩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其次,争取就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约束力与欧盟达成协定,进一步明确投资委员会作出的关于协定所含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对审理当前或后续争端的仲裁专家组具有约束力;仲裁专家组只能对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进行形式审查,不能进行实质审查;针对仲裁专家组报告设立上诉机制,以确保背离投资委员会所作解释的裁决得到纠正。最后,在未来与欧盟就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进行的谈判中妥善处理其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允许针对东道国的同一措施分别启动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以实现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就东道国同一措施与协定的相符性而言,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中已有裁决的,应适用间接禁反言原则,禁止投资者-国家间仲裁庭对该争议点再行审理;要求投资者先行书面征求母国是否启动国家间仲裁的意见,在得到母国否定答复或超过一定期限未收到母国答复后,方可提请针对东道国的投资者-国家间仲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缔约方联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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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内容、特点与影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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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生 马燕飞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2年第1期141-157,共17页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涵盖了四种类型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除了国家间争端解决一般规定外,还专门纳入了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补贴争端解决、投资委员会对于紧急和重要事项的解决规则。CAI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全面性、专...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涵盖了四种类型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除了国家间争端解决一般规定外,还专门纳入了可持续发展争端解决、补贴争端解决、投资委员会对于紧急和重要事项的解决规则。CAI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呈现出全面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回归"。在当前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面临改革的背景下,CAI中的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会成为其他国家商签投资协定的范本。但是,与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相比,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更强的政治性特征,特别是在劳工争议等问题的解决上,它的运用会使有关争端更具"政治化"色彩。我国应特别关注CAI生效后欧盟以劳工问题为由启动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性,避免争端解决的"政治化";同时,也要注意投资协定与其他国际协定或国际法机制协调运作,共同促进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 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政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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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的范式优化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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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玥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8期164-176,共13页
“国家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牵动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调整演变的一大变量,主权国家对国家安全的焦虑逐渐弥漫。国际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随之兴起且其解释和适用边界日益模糊,发生了功能异化,带来国家违约成本降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 “国家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牵动国际格局和国际秩序调整演变的一大变量,主权国家对国家安全的焦虑逐渐弥漫。国际投资协定“国家安全”条款随之兴起且其解释和适用边界日益模糊,发生了功能异化,带来国家违约成本降低、投资便利化自由化进程受阻等风险。为确保“国家安全”条款始终作为国际投资法制的“法方法条款”发挥其“安全阀”功能,亟需基于统筹投资促进和国家利益保护平衡的视角对其进行范式优化。对此,可以选择赋予“国家安全”条款自决的属性并且与东道国国内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联系,做到主客观援引条件并重。同时,在条文中明确对东道国附加善意履行要求和适当补偿义务,进一步增强主权国家和私人投资者对该条款的实践预期。此种优化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安全”泛化,以增强国际法治和国内法治双向互动的方式统筹发展和安全、开放和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协定 国家安全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 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涉外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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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调解及中国因应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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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连俊雅 《北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1-134,共14页
以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遭遇合法性危机,正经历改革。国际社会对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促进以投资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然而,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 以投资仲裁为核心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ISDS机制”)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遭遇合法性危机,正经历改革。国际社会对ISDS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促进以投资调解为代表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的发展。然而,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上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且正面临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挑战,如透明度要求、调解协议执行的法律不确定性以及东道国的消极参与。鉴于调解在ISDS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价值,在借鉴国际社会有益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完善投资调解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公平公正、专业高效的投资调解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投资调解的国内配套制度,为ISDS机制改革提供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投资调解 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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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投资法院裁决执行规定的合法性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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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连俊雅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年第1期114-132,共19页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推动以国家为主导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其中,欧盟关于建立去仲裁化的多边常设投资法院机制的建议最为激进。投资法院裁决的执行是该机制有效运行的核...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正推动以国家为主导的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建立投资仲裁上诉机制。其中,欧盟关于建立去仲裁化的多边常设投资法院机制的建议最为激进。投资法院裁决的执行是该机制有效运行的核心问题。就执行目的而言,投资法院裁决以仲裁裁决形式比以法院判决形式更易获得执行。为此,欧盟弱化投资法院的司法特征,并在多个国际投资协定中规定投资法院裁决属于《华盛顿公约》和《纽约公约》下的投资仲裁裁决。这些规定实质上构成对上述两个公约的修改,存在合法性问题,难以确保投资法院裁决在第三国的执行。建设专门的投资法院裁决执行机制将是欧盟的长远之计,也将推动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的革新。我国应重视投资法院裁决的执行问题,积极参与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执行机制的改革并尽早形成中国方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欧盟投资法院 投资法院裁决执行 华盛顿公约 纽约公约 国际投资仲裁 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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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争端对投资者“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挑战与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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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玥 《环球法律评论》 北大核心 2023年第5期209-224,共16页
数起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表明,投资条约及其仲裁机制是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实际救济的另一种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投资者灵活运用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对抗东道国实施涉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甚至试图私人执行知识产权条约,导致公私矛... 数起投资条约下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表明,投资条约及其仲裁机制是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实际救济的另一种国际法制度。知识产权投资者灵活运用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对抗东道国实施涉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甚至试图私人执行知识产权条约,导致公私矛盾一度激化。面对此种全新的、复合型的实践难题,仲裁庭尚未给出一致意见和充分说理,这一方面可能带来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滥用,另一方面可能难以约束东道国恰当行使规制权。对此,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引导仲裁庭合理把握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在跨领域交叉性议题下的适用尺度:在条约文本上,澄清公平公正待遇标准的要素及含义,同时辅以缔约国最终解释权,并划定东道国规制权的行使条件;在争端解决中,进一步发挥“法庭之友”制度的优势,合理分配争端方举证责任等,重塑公平公正待遇标准在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东道国规制权问题上的应有弹性,努力在投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之间实现再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条约 知识产权保护 公平公正待遇标准 投资者—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 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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