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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解释视角下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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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德峰 付继博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1期27-30,共4页
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在主体职责、客观要件、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罪名在刑法体系中定位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但也尚未解决非委托类董事... 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在主体职责、客观要件、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罪名在刑法体系中定位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但也尚未解决非委托类董事、经理的渎职问题。故应增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渎职犯罪一节,将刑法第165条至169条纳入其中,将第168条作为该节的一般性罪名。同时,对167条、168条增设第2款,将主体范围扩至非委托类的董事、经理。以专门司法解释解决相关罪名的独特性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可参照第九章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公司人员 渎职犯罪 主体职责 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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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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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春鹏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9-78,共10页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刑法》第165条至169条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定义需要更加明确。尤其是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能否算作“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2010年两高...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刑法》第165条至169条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定义需要更加明确。尤其是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能否算作“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2010年两高发布的一则指导性意见将国家控股、参股企业归入“国家出资企业”,并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处理。这一做法有混淆概念之嫌,突破了刑法的文义,导致处罚定罪主体范围的不当扩大,从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会抑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活力。现阶段,在坚持文义解释的前提下,还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考虑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结构迥异,监督效率存在明显差异,不同资本的风险偏好也有所不同,为确保刑法的谦抑性,“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限定为全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宜涵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文义解释 委托-代理关系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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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应定何罪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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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鉴清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25-26,共2页
关键词 公司改制 隐瞒国有资产行为 国有公司人员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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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村金融》 2005年第10期69-69,共1页
1、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关键词 中国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金融法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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