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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体系解释视角下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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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德峰
付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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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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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3年第21期27-3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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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人员渎职犯罪在主体职责、客观要件、犯罪结果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相关罪名在刑法体系中定位不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回应,但也尚未解决非委托类董事、经理的渎职问题。故应增设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渎职犯罪一节,将刑法第165条至169条纳入其中,将第168条作为该节的一般性罪名。同时,对167条、168条增设第2款,将主体范围扩至非委托类的董事、经理。以专门司法解释解决相关罪名的独特性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可参照第九章渎职犯罪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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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公司人员
渎职犯罪
主体职责
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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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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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家出资企业中“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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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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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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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69-7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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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国企改制的不断推进,《刑法》第165条至169条的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定义需要更加明确。尤其是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能否算作“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实践价值。2010年两高发布的一则指导性意见将国家控股、参股企业归入“国家出资企业”,并将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按照“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处理。这一做法有混淆概念之嫌,突破了刑法的文义,导致处罚定罪主体范围的不当扩大,从而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会抑制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市场活力。现阶段,在坚持文义解释的前提下,还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考虑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结构迥异,监督效率存在明显差异,不同资本的风险偏好也有所不同,为确保刑法的谦抑性,“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限定为全资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宜涵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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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文义解释
委托-代理关系
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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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291.91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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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在公司改制中隐瞒国有资产应定何罪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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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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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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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25-2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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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司改制
隐瞒国有资产行为
国有公司人员
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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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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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法律资讯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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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省分行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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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05年第10期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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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1、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了《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法释[200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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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国
《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金融法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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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8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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