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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有企业合规采购与执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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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向明先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经济管理》 2023年第5期29-33,共5页
此研究探讨了国有企业合规采购与执行效率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方面,概述了合规采购的要求和目的。此外,分析了国有企业采购中存在的合规性风险及其对采购过程和经济效益的影响。针对工期要求与采购流程周期长的矛盾,提出... 此研究探讨了国有企业合规采购与执行效率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方面,概述了合规采购的要求和目的。此外,分析了国有企业采购中存在的合规性风险及其对采购过程和经济效益的影响。针对工期要求与采购流程周期长的矛盾,提出了解决方法。在对国有企业采购制度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后,提出了优化国有企业采购制度的方法和途径。最后,总结了国有企业合规采购与执行效率之间的关系,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有效提高国有企业采购的合规性和经济效益,实现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采购 合规采购 风险管理 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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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中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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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翠 《石油石化物资采购》 2019年第19期1-1,共1页
采购是国有企业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国有企业开展各项活动的保证。在物资成本中占相对较大的百分比。因此,控制采购可以有效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率。随着国家对物资质量的日益关注,许多公司已开始密切关注物资... 采购是国有企业物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国有企业开展各项活动的保证。在物资成本中占相对较大的百分比。因此,控制采购可以有效降低使用成本,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率。随着国家对物资质量的日益关注,许多公司已开始密切关注物资采购管理,但是从整体角度来看,管理效率并不理想。供应商管理新模型的出现,其应用始于供应商、制造商等方面,从而降低了物资应用的成本,并为国有企业创造了全面的竞争优势,同时形成了整体统一的采购整体。基于供应商的创新管理来优化采购模式对于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发展能力至关重要。在此方面,本文结合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对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中的供应商管理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物资采购 问题 供应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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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若干问题研究——基于对GPA2007文本的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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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静霞 杨幸幸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9期25-37,共13页
随着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迅速增长,以《政府采购协定》(GPA)为核心的WTO政府采购规则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热点议题,中国加入该协定的谈判尤为引人关注。中国应选择性地、分阶段地将符合"为政府目的"与"政府对实... 随着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迅速增长,以《政府采购协定》(GPA)为核心的WTO政府采购规则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热点议题,中国加入该协定的谈判尤为引人关注。中国应选择性地、分阶段地将符合"为政府目的"与"政府对实体涵盖采购的控制和影响"标准的国有企业列入政府采购业务适用范围的实体清单;中国在坚持以发展中国家地位加入GPA的同时要在谈判中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积极参与未来GPA发展中国家条款的修订;中国应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可适用的相关国际规则,着手国内政府采购立法,从透明度、利益冲突排除及预防腐败等方面健全反腐败机制,为打击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提供充分救济和保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定 GPA 国有企业采购 发展中国家条款 反腐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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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应作为投诉处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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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蔡锟 《中国招标》 2023年第7期34-38,共5页
案件来源一审: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549号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终362号裁判要旨涉案项目采购金额不满50万元,不属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采购,温州市... 案件来源一审: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4行初549号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行终362号裁判要旨涉案项目采购金额不满50万元,不属于《温州市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国有企业采购,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具有依照上述文件对国有企业采购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同时,法律、法规对限额标准以下或国有企业采购目录以外的国有企业自主采购的投诉处理,并未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诉处理 国有企业采购 限额标准 案件来源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温州市瓯海区 浙江省温州市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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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采购协议》视角下的我国国有企业采购规制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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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志远 王平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1期161-170,共10页
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没有被列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出价清单,但是GPA主要成员国认为它们规模宏大、采购活动体现国家意志,正力图将它们纳入开放范围。文章通过梳理我国国有企业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分别从国家法律、部门法规及... 我国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没有被列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出价清单,但是GPA主要成员国认为它们规模宏大、采购活动体现国家意志,正力图将它们纳入开放范围。文章通过梳理我国国有企业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分别从国家法律、部门法规及国有企业采购规制层次进行论证,认为我国政府采购法规缺乏统一性和完整体系,而且采购实践偏重于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程序化管理,《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它们进行规范管理,同时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也仅限于金融企业管理。国有企业纳入出价实体范围的趋势不可避免,它们将必须遵守GPA规则,相应的国际义务需要通过政府采购范畴内的国内法律来实现,所以国有企业采购必然要被纳入政府采购规制范畴。在此基础上,文章研究了构建统一的国有企业采购规制的内在激励因素,最后,从减少部门利益对国有企业采购制度改革的负面阻力的角度,提出了国有企业采购规制的前进方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企业采购 法律规制 GPA 激励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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