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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著作权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标准”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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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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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复旦大学-德国马克思普朗克知识产权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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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武大国际法评论》
CSSCI
2014年第2期139-158,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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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留学基金委(留金发(2013)3009号)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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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适格的投资者,即投资者拥有非东道国的缔约国国籍。本文力图研究在ICSID仲裁中,仲裁庭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揭开投资者关联公司的面纱以寻求受东道国承诺保护的投资者。本文将ICSID仲裁中揭开公司面纱的实践归纳为三种模式:国籍协议的外国控制模式、本国国民控制否定模式、投资定义条款模式。三种模式存在分歧,仲裁庭应在缔约国明示或默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法律解释,以此促进国际投资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自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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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ICSID仲裁
投资者定义
揭开公司面纱
国籍规划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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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hree-step test
limitations on copyright
digital era
fair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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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1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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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投资仲裁与中企赴美投资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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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培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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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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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京仲裁》
2021年第2期127-147,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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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随着中国科技企业的研发实力和科技水平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中国高科技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取得不俗的成绩。美国是中国科技企业非常重要的海外市场,通过在美国的投资,中国企业不但可以获得更多的海外市场份额,优化自己的国际供应链,降低融资成本,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还可以扩充吸纳更多来源广泛的人才。但是,自中美贸易战以来,越来越多的在美中企开始受到来自市场竞争以外的行政压力,美国政府多次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中国企业进行包括“实体清单”和行政禁令在内的贸易与投资制裁措施。在此大环境下,中国企业在美投资遭遇行政和司法挑战的案例越来越多,我们已经看到不少中国企业选择了在美国境内利用美国国内法院和美国法律寻求救济,比如最近的抖音海外版TikTok。而本文将尝试从“条约选购”和“国籍规划”的角度出发,分析中国赴美投资企业选择除美国国内法院以外的国际投资仲裁方式,进而达到救济损失的可行性。中美之间至今尚未签署任何双边投资协议,这是中国投资者无法直接通过中美双边投资协议以国际投资仲裁的方式起诉美国的根本原因。但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不少中国企业都搭建了通过新加坡、加拿大、韩国或澳大利亚等地的离岸公司赴美投资的架构。这些架构实际上就是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籍规划”,这就为中国企业根据自己的利益,通过“条约选择”对美进行投资仲裁提供了基础。具体地说,中国投资者在“国籍规划”的背景下,可以挑选新加坡、加拿大、韩国或澳大利亚这四个国家与美国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投资贸易协定,用对己方最有利的条约对美国提起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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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双边投资协定
利益拒绝条款
国际投资仲裁
条约选购
国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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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enefits denial clause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treaty shopping
nationality pla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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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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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挑选条约问题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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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世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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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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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1期62-7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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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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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
挑选条约
国籍规划
利益拒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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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6.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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