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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大设立叙利亚“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不法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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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利江 杨承甫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7年第5期54-70,共17页
联合国大会于2016年12月21日设立的叙利亚问题"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并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机制,而是一个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辅助机关。《联合国宪章》第22条和第29条不足以成为联大设立这一机制的依据。《联合国... 联合国大会于2016年12月21日设立的叙利亚问题"国际公正独立机制"并非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机制,而是一个具有刑事侦查权的辅助机关。《联合国宪章》第22条和第29条不足以成为联大设立这一机制的依据。《联合国宪章》中也没有任何条款可以说明联大依据《联合国宪章》而拥有暗含权力来设立这一机制。因此,联大设立这一机制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刑事侦查权是一项国际刑法上的执法权力,因此只有安理会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才能具有这样的权力。联大"平行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事项的嗣后实践也不支持这一机制的合法性。另外,"国际公正独立机制"的非法设立也是国际性机构扩权倾向的新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联大 叙利亚 国际公正独立机制 《联合国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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