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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际投资仲裁法庭制度的缘起与因应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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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世席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4期162-172,共11页
晚近以来,国际社会不断提出设立国际投资仲裁法庭包括上诉机制的建议。欧盟虽然在《环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投资章节草案以及与加拿大、越南缔结的贸易协定中都规定了组建国际投资仲裁法庭的具体条款,包括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的组... 晚近以来,国际社会不断提出设立国际投资仲裁法庭包括上诉机制的建议。欧盟虽然在《环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投资章节草案以及与加拿大、越南缔结的贸易协定中都规定了组建国际投资仲裁法庭的具体条款,包括初审法庭和上诉法庭的组成、成员的任命、道德准则等内容,但是在法庭组织性质、成员任职资格、缔约方管制权、裁决性质以及执行等方面仍然有不同意见。因为同属专业仲裁,国际体育仲裁在强制性、法律适用和管理集中性等方面可以为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提供借鉴。尽管如此,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改革不能单独进行,必须在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和保障平衡东道国和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对整个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尤其是其中的实体条款进行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投资仲裁法庭 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体育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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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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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斌 《国际法研究》 2017年第6期115-126,共12页
2016年2月,欧盟与加拿大重新公布《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以全新的投资法院机制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 2016年2月,欧盟与加拿大重新公布《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以全新的投资法院机制取代2014年版本中改良式的投资仲裁机制。这是欧盟对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化的最新尝试,在程序规则方面以法院机制为参照,建立包括上诉法庭的投资法庭机制。通过比较研究,本文认为《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其特征为磋商机制和提交诉请的程序化,以及法庭组织架构的司法化。在其他法庭审理程序方面,《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仍然是对仲裁机制的改良。从法庭成员的非专职性、上诉庭组织方案的待定、以及《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需要借助《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这些外部机制的支持和执行来看,《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建立的投资法院机制并非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机制,而是投资仲裁机制与法院机制的混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者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投资法庭制度 司法化 《欧盟与加拿大全面经济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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