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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
被引量:
1
1
作者
郭春风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3年第1期363-368,共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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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商法》
中国
当事人
请求权
国际海上提单运输
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
法律效力
全文增补中
题名
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
被引量:
1
1
作者
郭春风
机构
青岛远洋船员学院管理系
出处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3年第1期363-368,共6页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第二条又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根据《海商法》,就国际海上提单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
关键词
《海商法》
中国
当事人
请求权
国际海上提单运输
诉讼时效
损害赔偿
法律效力
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全文增补中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国际海上提单运输的当事人可否协议延长时效?
郭春风
《中国海商法年刊》
1993
1
全文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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