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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
1
作者 宋才发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1-9,共9页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补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 纠纷解决机制 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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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
2
作者 王帮元 《环境》 2024年第7期79-80,共2页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 两项制度衔接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举措,均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性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检察公益诉讼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改革举措 生态文明建设 国有资产保护 两项制度衔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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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衔接探讨
3
作者 徐金海 邢捷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3期73-76,共4页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 从制度属性上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均是以公权力部门为主体,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履职性行为,也是我国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执法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囿于具体规则、标准、程序等不尽完善,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并行、交叉甚至冲突等情形,由此便产生了“两诉”。应在诉权与顺位等框架性建构内容衔接外,更多谋求如何建立衔接关系,如何有效开展线索、磋商衔接,如何发挥检察监督作用等实践性问题的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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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衔接 被引量:1
4
作者 王宗涛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24年第5期21-30,45,共11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模糊属性及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功能界分不清,是导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衔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为此,在分析两种诉讼制度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二者属于本质趋同、功能不同的两种诉讼制度。就救济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而言,应在功能主义研究范式的指引下,以生态环境损害发生的不同阶段为依据,将两种诉讼制度功能进行合理调整,明确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界定为“事前预防”,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为“事后损害填补”,以此纾解两种诉讼制度在衔接适用方面的困顿。鉴于“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同一破坏行为在导致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同时,往往也会对自然资源造成损害。因此,文章根据救济对象的不同,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进行简要说明。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功能主义 自然资源损害救济 衔接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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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构建路径——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的两诉融合
5
作者 吴林轶 《环境保护》 CAS CSSCI 2024年第19期55-59,共5页
我国尚无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目前两种诉讼并行模式存在信息屏障、制度脱节、公正裁判受阻、不利于被告人落实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包含公法内核的民事诉讼,构建刑... 我国尚无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目前两种诉讼并行模式存在信息屏障、制度脱节、公正裁判受阻、不利于被告人落实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等突出问题。笔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包含公法内核的民事诉讼,构建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模式有先例可资借鉴、具有突出制度优势和实践支撑。建议分步构建我国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为纽带,将刑事案件关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附带民事诉讼操作,在刑事起诉前两种诉讼并行,刑事起诉后附带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未来,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司法解释和与其他职能部门联合修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肯定试行成果,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资源犯罪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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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风险规避视角下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
6
作者 张占杰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6期56-63,共8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施在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同时又带来了污染者的责任加重、行政机关的职责弱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受阻及环保组织的诉权闲置等一系列责任风险。究其原因在于制度设计者过分关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私益属性。事实上,公益属性才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本质属性。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公益属性的回归,在制度层面构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境执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广义)”和“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狭义)”并行的环境治理“新双轨制”,在实现环境执法与广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狭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效衔接的同时,可以有效规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施中的各种责任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治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风险规避 新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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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兼析《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14条第2款
7
作者 凌欣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47-53,共7页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学界有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和私益诉讼说等不同观点。从《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的立法脉络、具体内容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为了维护海洋环境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由海洋监管机关履行海洋生态环保行政职责而提起的诉讼,其性质应为国益诉讼。鉴于第114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诉讼性质仍然模糊,建议修改第114条第3款,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表述,以有别于第2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明晰这两款所规定的涉海环境诉讼的性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海洋环境保护法 诉讼性质 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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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研究——以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为视角
8
作者 高潮 常盛 丁盼 《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51-56,共6页
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共通与差异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初步厘清了二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但因条款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效率。《民法典》出... 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存在共通与差异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初步厘清了二者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但因条款过于笼统,实践中缺乏效率。《民法典》出台后,二者的区别正在逐渐模糊,并出现融合的趋势,当前最主要且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二者的衔接应从起诉主体背后的行政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着手,设置衔接原则以及衔接路径,最大限度发挥制度效能。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 损害赔偿 检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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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整合
9
作者 黎泳琳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78-84,共7页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 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但两者在适用范围、运行程序上有所重叠,导致理论与实践层面诸多冲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衔接规则试图缓和两诉冲突,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在衔接规则无法解决两诉冲突的情况下,两诉的制度整合成为一种新思路。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制度整合的蓝本与核心,通过厘清两诉的理论争议,明晰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本质,奠定整合的理论基础。在具体路径上,将行政机关列入整合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对磋商程序、起诉顺位规则及举证规则进行优化,为解决两诉冲突提供治本之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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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何以可行与何以可为——兼谈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
10
作者 张国安 刘汗青 《宁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125-136,共12页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 气候变化议题司法化是大势所趋,亦是保障我国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的现实需要。当气候变化诉讼回归司法实践本位时,法学理论必须回应气候变化诉讼基于何种理论、具有何种价值意义、如何与已有相关领域的诉讼进行识别与契合。囿于气候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与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我国的气候变化诉讼呈现“公益诉讼主导、私益诉讼补充”的发展格局。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是选择环境公益诉讼抑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充分考虑气候变化的自身特性以及现有的法律制度。基于“二诉”并存的现状,不应认为气候变化的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路径选择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应“取其益、剔去弊”,充分发挥“二诉”在气候治理中特有的价值与功能。此外,制定与完善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性法律与相关性法律以及贯彻风险预防原则,构建生态环境预防性救济体系对于铺展气候变化诉讼的中国式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碳”目标 气候变化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预防性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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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 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11
作者 黄昌华 《江淮法治》 2024年第11期54-55,共2页
当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也随之增多,对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认真分析研究,... 当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呈逐年增长之势,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也随之增多,对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必要认真分析研究,采取实务管用措施加以改进,切实发挥其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功能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公益损害 司法实践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不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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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路径
12
作者 李奕 《争议解决》 2024年第2期987-993,共7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诉讼制度,两诉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两诉存在法律设定重合问题和现实顺位冲突问题,这根本上是因为不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形成生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两大诉讼制度,两诉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两诉存在法律设定重合问题和现实顺位冲突问题,这根本上是因为不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没有形成生态和谐。为推进两诉递进式发展,应当将两诉各自发展完善并形成紧密衔接关系。从两诉的关系出发,深入探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存在的不足,才能推动两诉进行有机衔接,共同推进我国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制度 衔接路径 生态环境保护 资源节约 生态和谐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有机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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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公益诉讼关系再审视
13
作者 祝紫馨 胡艳香 《华章》 2024年第2期144-146,共3页
为调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纷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优先审理前者。两诉先后序的仓促确立,导致预防原则被架空的风险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正... 为调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纷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优先审理前者。两诉先后序的仓促确立,导致预防原则被架空的风险增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部分正当权利得不到保障,容易出现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错位执行等问题。鉴于两诉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利益的同一制度目的,发挥了同样的事后救济功能,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实体法与程序法规则并无实质性差异,为顺应环境法典化的进程,可考虑将两诉整合形成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公益的救济手段,以实现环境救济领域公私并行的局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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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主体论 被引量:1
14
作者 刘恩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1年第1期54-60,共7页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随着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利害关系进行了扩大解释。许多国家不要求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只要受到影响,即使只是"美学上... 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要求原告必须与损害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随着环境法理论的发展,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利害关系进行了扩大解释。许多国家不要求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只要受到影响,即使只是"美学上的损失"也具备了权利主体资格。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传统的受害人,还包括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中国的法律规定,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能成为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权利主权。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在权利主体方面取得一些突破,但是法律上的障碍是明显存在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原告适格 传统权利主体 受影响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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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被引量:55
15
作者 程多威 王灿发 《环境保护》 CSSCI 2016年第2期39-42,共4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如何处理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事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发挥。两项制度衔接的前提在于适用范围的高度契合,即救济环境公益损害。起诉主体的顺位是两项制度衔接的关键,现阶段较为合理的做法是不予设置起诉顺位,具备法定原告资格的主体均可提起诉讼。法律规范的整合是两项制度衔接的方向,至少包括整合责任性规范、协商性规范、参与性规范、评估性规范和配套性规范五个具体方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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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及其赔偿机制 被引量:1
16
作者 段海燕 唐小娟 +6 位作者 段志远 何柏霖 黄理辉 宋俊年 杨巍 林佳宁 高振会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CSSCI CSCD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19-130,共12页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 日本排海的核污染水直接接触核电站反应堆堆芯,含有大量的放射性核素。排海后的核污染水不仅在海洋中迅速扩散,还在洋流、季风等综合作用下伴随海洋风暴、洋流等运动进入全球的水文循环,威胁人体健康,对生态环境也造成极大损害。探索日本排海核污染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可为运用更严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来约束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为提供依据。为此,结合水文循环理论,解析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理,明确环境要素损害、生物要素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原理;借鉴美国自然资源损害制度建设经验,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要素,研究提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研究表明:日本核污染水放射性核素种类多、放射性强、污染效应长、处理难度高,排海后不仅会使海洋生物受到核污染水污染的影响而大量死亡的威胁,还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等环境要素,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带来损害风险,影响生物圈的能量转化、物质提供和自我调节能力,可能危及全球生态安全,威胁人体健康和人类安全。现有案例经验启示:损害赔偿的求偿,确定法律依据是基础、证明行为有损害是前提、赔偿责任认定是根本、外交加诉讼是相对有效的途径。构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的生态环境损害机制,以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为赔偿主体,以受到损害的国家和受损害的自然资源所有权人为赔偿对象,赔偿涵盖修护和重建损失的费用、修复期间的价值减少部分、鉴定评估等费用,聘请国际专家、组建律师团队适时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基于研究结果认为:通过建立全球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联盟,建立国际监测网络、开展责任追溯调查、提升基础研究能力等,构建科学完善的核污染水排放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障机制,可有效救济生态环境权益,维护国际、国家主体合法权益,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相关利益方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边界及诉讼决策制定提供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日本 核污染水排海 生态环境损害 赔偿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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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关系定位 被引量:39
17
作者 林莉红 邓嘉咏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1期37-46,111,共11页
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该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且被告不能为行政主体,契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另一方面,该诉讼所保护的生态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且胜诉之利益由全民共享,契... 作为一种新兴的诉讼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本质上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该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且被告不能为行政主体,契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另一方面,该诉讼所保护的生态环境利益属于公共利益且胜诉之利益由全民共享,契合公益诉讼的特征。鉴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上述关系定位,对两者予以规范整合可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的:在起诉资格上,通过立法使前者之原告能被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在审判机构上,明确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或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案件;在证据规则上,统一对行政机关于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制作的报告等材料之证据能力进行规范;在责任承担上,应以"修复生态环境"取代"恢复原状"的用语,合理界定修复标准、完善修复方式并明确赔偿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性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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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调解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适用 被引量:5
18
作者 吴勇 扶婷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1年第1期43-53,111,112,共13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诉讼制度,其诉讼的主体、内容、特点和现实决定了其具备调解适用的妥当性,其官告民的诉讼格局、授权诉讼模式和磋商前置程序又决定了调解适用具有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调解适用应当...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一项具有创新性的诉讼制度,其诉讼的主体、内容、特点和现实决定了其具备调解适用的妥当性,其官告民的诉讼格局、授权诉讼模式和磋商前置程序又决定了调解适用具有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调解适用应当从其特殊性出发设置调解规则,主要包括对诉讼调解人员从组成和产生程序方面进行合理配置,通过依职权启动调解、制定调解方案和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明确性进行审查以强化诉讼调解过程的司法能动性,从全面公开、建立公开反馈机制等方面推动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开,根据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情况设定与磋商制度的衔接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 生态环境损害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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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以德司达公司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判例为鉴 被引量:65
19
作者 汪劲 《环境保护》 CSSCI 2018年第5期35-40,共6页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 本文以德司达公司偷排废酸案的若干不同诉讼判决为例,比较分析了同期相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判例的共同点,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关联诉讼衔接规则的建立提出如下建议:在环境违法案件查处部门间以及与赔偿权利人间建立案件通报程序和证据收集与保存规则;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确立统一的行政处罚与索赔磋商规则以及诉讼管辖和证据适用规则;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数额既协调一致又独立计算的规则;应当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在程序上优于一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刑事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犯罪 环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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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衔接关键问题研究 被引量:40
20
作者 罗丽 王浴勋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第3期-,共6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新途径。从法律性质来看,当事人依法就生态环境达成的有关修复或赔偿磋商协议是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从磋商程序来看,当事人正着手准备或进行磋商的,社...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的新途径。从法律性质来看,当事人依法就生态环境达成的有关修复或赔偿磋商协议是民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从磋商程序来看,当事人正着手准备或进行磋商的,社会组织不得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有权申请参与磋商过程旁听,督促磋商协议公正进行;当事人达成磋商协议的,赔偿义务人就应依照磋商协议履行约定义务;如当事人经磋商而未达成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可根据现有立法规定,依据行政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或修复救济。只有在赔偿权利人既不履行磋商职责,又不采取诉讼程序维护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形下,社会组织才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磋商 诉讼 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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