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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纳税筹划在房地产开发中的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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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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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西山煤电(集团)公司公用事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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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4期91-9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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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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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纳税筹划
土地开发涉及税费
纳税义务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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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293.3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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