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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宋朝土地交易中的物权公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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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红 陈利根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8年第2期92-98,共7页
根据宋代法律及司法判例分析,其土地买卖有较严格的法定程序,表现为对土地交易权利证书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上来说,土地交易权利证书反映土地物权的登记,即土地买卖的物权公示。物权公示的出现体现宋代物权立法之发展。红契是买主取... 根据宋代法律及司法判例分析,其土地买卖有较严格的法定程序,表现为对土地交易权利证书的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上来说,土地交易权利证书反映土地物权的登记,即土地买卖的物权公示。物权公示的出现体现宋代物权立法之发展。红契是买主取得所有权合法凭证;到了南宋,砧基籍是田产底账,田产买卖,须准备砧基籍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有契书而不上者无效。砧基籍是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证书,在司法审判中可起到证明田土产权的作用。批凿相当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也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宋朝土地交易公示具有独特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朝 土地交易 土地物权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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