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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耕地保护中的土地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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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崇聪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4期12-21,共10页
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其保护主体应涵盖政府、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等面向。土地经营主体作为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享有耕地收益权利,决定了其作为直接的耕地保护义务承担者,并为耕地破坏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然而,现有法... 耕地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其保护主体应涵盖政府、土地所有权主体、土地经营主体等面向。土地经营主体作为耕地最为直接的使用人,享有耕地收益权利,决定了其作为直接的耕地保护义务承担者,并为耕地破坏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然而,现有法律就土地经营权属性和土地经营合同内容的规定含糊,难以稳定土地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主观意志,且在土地经营主体耕地保护的权义规则失衡的背景下,难以为耕地保护提供规则指引。为此,通过赋权还权,激发土地经营主体参与耕地保护的动力,特别是经营主体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情形;立法明确规定流转合同的一般性条款和形式等内容,为耕地投入提供稳定的意志基础;以个人行为约束和市场行为约束,以及单方约束和共同约束构造土地经营主体的耕地保护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耕地保护 土地经营主体 法律地位 规则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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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体演进视角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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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军力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99-101,共3页
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该问题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学说。以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体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协调,难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目标,使司法裁判不易统一,也背离了当前农业农... 现行法律制度并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该问题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学说。以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主体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协调,难以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制度目标,使司法裁判不易统一,也背离了当前农业农村的发展目标。在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继承性基础上,划定继承主体范围、完善继承后的续期制度、建立继承后的退出机制并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款的继承方式,从而构建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 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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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多元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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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志才 《科学社会主义》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4期82-85,共4页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多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进行若干分类:初始主体与传来主体、物权性主体与债权性主体、既得性主体与期待性主体、成员主体与单位主体、个... 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多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进行若干分类:初始主体与传来主体、物权性主体与债权性主体、既得性主体与期待性主体、成员主体与单位主体、个人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多元化意义重大,但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多元化,我们必须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制度,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估价制度、农民国民待遇制度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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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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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依俐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1年第23期54-56,共3页
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特定时代的法律产物,与中国传统文化伦理相关联,适应于我国传统的农业运行模式。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不仅遭到学术界的质疑,也引发了物权、债权、继承领域的实践困境,归结于本体制度和配套制度的... 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特定时代的法律产物,与中国传统文化伦理相关联,适应于我国传统的农业运行模式。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不仅遭到学术界的质疑,也引发了物权、债权、继承领域的实践困境,归结于本体制度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备。应当顺应时代的变革,明确农民个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户内成员之间形成准按份共有的关系,完善土地权属登记配套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户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农民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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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机制与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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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莹 曹贤信 《老区建设》 2019年第10期44-50,共7页
学术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有两种彼此对抗的观点,即肯定论和否定论。否定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身份性质权利或合同上的权利因而无法继承。肯定论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性质的利益,认为应当允许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 学术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有两种彼此对抗的观点,即肯定论和否定论。否定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身份性质权利或合同上的权利因而无法继承。肯定论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性质的利益,认为应当允许继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机制应当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以集体经济成员间联合继承为继承形式,以组织法和财产法相协调为内在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继承者身份、继承时限、继承方式三个方面展开立法构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符合土地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可提高农民劳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继承时限 应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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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托管模式”的作用、难点及对策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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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贾广葆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6年第3期110-113,共4页
当前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已成为各地发展现代农业的共识和重点,"土地托管模式"迎合了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土地托管模式"的具体运行中,要划定合理适度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以确保其稳定运行和发展;要签订规范详尽的土... 当前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已成为各地发展现代农业的共识和重点,"土地托管模式"迎合了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土地托管模式"的具体运行中,要划定合理适度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以确保其稳定运行和发展;要签订规范详尽的土地托管法律合同,以保障其运行和发展;要选准可靠的盈利点,以实现经营对象的共赢多赢;要培育有实力、有能力、有责任心的经营服务主体,以保证其正常运营。通过上述努力,为我国农业现代化注入活力,从而有效促进农业领域和农业经营的转型与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 土地托管 模式 土地经营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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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存在问题及对策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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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晓娜 《现代农村科技》 2019年第12期1-3,共3页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本文根据南通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从农村土地流转用途、经营主体以及新型经营形式等方面对目前南通土地流转的状况和困境进行...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本文根据南通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从农村土地流转用途、经营主体以及新型经营形式等方面对目前南通土地流转的状况和困境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通过搭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拓展土地流转方式、改善土地经营主体态势以及强化流转保障机制等途径,突破目前南通市土地流转困境,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流转形式 土地流转经营主体 土地新型经营形式 土地流转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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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农民——从法律解释角度的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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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曾文忠 傅旭龙 《才智》 2015年第13期268-269,共2页
在学界,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司法实践领域,法官们则意见比较统一,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农民。通过对文义解释等解释方法的运用,笔者认为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 在学界,对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司法实践领域,法官们则意见比较统一,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农民。通过对文义解释等解释方法的运用,笔者认为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民个人而不是农户,农民个人享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社会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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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被引量: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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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广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4期28-37,171,共10页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 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土地承包经 营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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