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土地经营权制度与民法典物权编编纂——评《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次审议稿)》 被引量:29
1
作者 高圣平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45-57,共13页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 土地经营权既可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派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其所反映的是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具有类似效果的形式所体现的农用地利用关系。在承包地“三权分置”所引发的承包地产权结构调整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权利,各有其主体资格和权利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不发生派生土地经营权的效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也不表达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所受保护的程度存在差异,其中经登记者具有类似于物权的效力。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利用权性质,决定了其为不适于出质的财产权利,其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应属抵押权。为维系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物权变动规则的一致性,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应采登记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承包地“三分置”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登记生效主义
下载PDF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之下农地权利的市场化路径 被引量:33
2
作者 高圣平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42-52,共11页
"三权"分置思想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农地权利的市场化又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三权"分置之下,市场主体取得的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在法律上体现为土地经营权,为反映丰富多彩的市场交... "三权"分置思想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农地权利的市场化又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在"三权"分置之下,市场主体取得的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在法律上体现为土地经营权,为反映丰富多彩的市场交易形式,宜将土地经营权定性为债权。但为使市场主体取得稳定的经营预期,法律上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明确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均可作为农地担保融资的标的,基于担保权设定后权利人仍然行使经营土地权利的事实,在体系定位上应属抵押权范畴,并采登记生效主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分置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登记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下载PDF
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规则之构建--兼评重庆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模式 被引量:101
3
作者 高圣平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6年第1期3-12,共10页
在"三权分置学说"之下,承包土地的权利构造可以表达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且均超出... 在"三权分置学说"之下,承包土地的权利构造可以表达为"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均属"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且均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抵押的财产范围,在相关试点地方应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设定,但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登记以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为前提。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协议折价、协议拍卖、协议变卖、强制拍卖、强制变卖等方式,可以选择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土地经营权的变价可以借助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农户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采取强制管理的方式,不宜采用强制拍卖和强制变卖的方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强制管理
原文传递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破产处置——以“浙江大唐生态农业公司破产案”为实践 被引量:1
4
作者 赵龙 阮梦凡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2期25-34,共10页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源于"三权分置"的政策导向,又因权利分解理论获得法理依据。从法律属性上而言,土地经营权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派生权利,属于物权的范畴,而在土地经营权上设立担保,因经营权并未产生移转,应认定为抵押权...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源于"三权分置"的政策导向,又因权利分解理论获得法理依据。从法律属性上而言,土地经营权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派生权利,属于物权的范畴,而在土地经营权上设立担保,因经营权并未产生移转,应认定为抵押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作为一项新制度,应在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期限等方面设置一定规则。基于分离模式,地上附着物一般不应纳入抵押物的范围,而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但抵押权人无权就地上附着物的抵押变现优先受偿。在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变现时,可以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优先回购的选择权,以维护土地经营权的社会性属性。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放弃回购土地经营权,则可通过在执行程序或破产程序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价值。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程序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抵押处置
原文传递
土地经营权登记规则研究 被引量:38
5
作者 高圣平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16,共16页
我国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依其权源,可以分为两类: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其中,第二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可以参照适用第一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土地经营权不宜依... 我国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上所规定的土地经营权,依其权源,可以分为两类: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经营权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土地经营权。其中,第二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可以参照适用第一类土地经营权的登记规则。土地经营权不宜依其流转期限的长短或者是否登记而作不同定性,不管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均不影响登记规则的适用。仅有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才具有登记能力,登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登记,属于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而非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只有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互换、入股、赠与、继承等导致土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才须办理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承包方据以融资担保的财产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上所设立的担保物权在体系定位上也属于抵押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土地经营权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之下,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相应部分记载抵押权即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首次登记 转移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