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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利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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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吉平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6期39-43,共5页
在先履行方利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双务合同中的一个大问题。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在保护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利益方面各有优缺点。我国《合同法》同时移植两种制度的做法是立法模式上的一个伟大创新,具有无比的优... 在先履行方利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双务合同中的一个大问题。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在保护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利益方面各有优缺点。我国《合同法》同时移植两种制度的做法是立法模式上的一个伟大创新,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在先履行方利益保护机制也还存在某些明显的缺陷,需要适时的修正与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双务合同 在先履行方利益保护机制 不安抗辩权 先期违约 比较 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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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在先权益”保护——基于《民法典》权益保护模式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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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欧阳福生 《法治论坛》 2021年第1期89-101,共13页
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应有所区分,比较法上的区分模式有法国法的间接区分模式、德国法的直接区分模式以及英国法的类型化模式。各类区分模式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共同点是设立机制对利益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权益的保护采... 权利与利益的保护应有所区分,比较法上的区分模式有法国法的间接区分模式、德国法的直接区分模式以及英国法的类型化模式。各类区分模式有着各自的特点,但共同点是设立机制对利益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定。我国民事立法关于民事权益的保护采用的是法国法模式,立法上对权益没有进行区分,实务中对利益范围的限定却呈现德国法模式或法国法模式,较为混乱。"在先权益"是知识产权领域常用的概念,对其保护应当区分"在先权利"与"在先利益"。"在先利益"基于使用而产生,未注册商标经过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技术方案需投入产业领域使用方可获得可保护的利益。对"在先利益"的限定,应考虑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法典》设定相关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权益 立法模式 保护 知识产权 在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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