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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士人家族中在室女的家庭角色及地位——基于墓志资料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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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碧霞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3期29-33,共5页
以宋代士人家族中终生未嫁的在室女为研究对象,以墓志碑铭等为基础史料,将出土墓葬资料与传世墓志文献相结合,对这些文献史料进行搜集、整理、比对,分析宋代士人家族中在室女未嫁原因,以及她们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并从生前... 以宋代士人家族中终生未嫁的在室女为研究对象,以墓志碑铭等为基础史料,将出土墓葬资料与传世墓志文献相结合,对这些文献史料进行搜集、整理、比对,分析宋代士人家族中在室女未嫁原因,以及她们在家庭中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并从生前接受的家庭教育和身后享有的丧葬形式,探讨宋代士人家族在室女在父家的地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墓志 士人家族 在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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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以唐代在室女墓志为中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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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杰 胡娜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95-101,159,共7页
以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墓志为中心,结合其他传世文献对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进行考察可知:唐代士大夫阶层仍然沿袭传统的女性观念,在培养和教育女儿时注重礼法,希望女儿能成长为知书达礼、贤惠温柔的女性;在唐代较为开放... 以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墓志为中心,结合其他传世文献对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的家庭地位进行考察可知:唐代士大夫阶层仍然沿袭传统的女性观念,在培养和教育女儿时注重礼法,希望女儿能成长为知书达礼、贤惠温柔的女性;在唐代较为开放的社会风气及婚姻仍崇门第的情况下,唐代士大夫之家的家长对室女的态度还是非常关爱与重视的;唐代士大夫之家在室女不但备受长辈怜爱和关心,而且受到较好的教育;另外,德才兼备、年长的女儿尤其是长女还拥有一定的家庭事务管理权,她们的建议也会得到家人的尊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墓志 士大夫 在室女 家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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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家庭中的奁产纠纷——以在室女为例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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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楠 王茂华 《贵州文史丛刊》 2004年第2期38-42,共5页
宋代社会中 ,获取奁产陪嫁是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方式。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中国古代女性而言 ,它的作用尤为重要。终宋之世 ,以妆奁嫁女是为法律所规定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当在室女的奁产权受到侵犯时 ,她们甚至不惜采用诉... 宋代社会中 ,获取奁产陪嫁是女儿间接参与娘家家产分配的最常用方式。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中国古代女性而言 ,它的作用尤为重要。终宋之世 ,以妆奁嫁女是为法律所规定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当在室女的奁产权受到侵犯时 ,她们甚至不惜采用诉讼这一大多数中国人所不愿面对的方式 ,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诉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自身所具有的法制观念和经济观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宋代 奁产 家产分配 在室女 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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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宋代在室女的财产权 被引量:4
4
作者 宋东侠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年第1期63-65,共3页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 ,财产继承法规更加完善 ,对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更为详备。基于女性的特殊身份 ,其财产权利呈现出多重性的特点。其中在室女的财产权较前扩大 ,除与兄弟分析家产外 ,亦可继承户绝财...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 ,财产继承法规更加完善 ,对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更为详备。基于女性的特殊身份 ,其财产权利呈现出多重性的特点。其中在室女的财产权较前扩大 ,除与兄弟分析家产外 ,亦可继承户绝财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 。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室女 财产权 户绝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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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之探讨
5
作者 翟小功 《克拉玛依学刊》 2014年第1期36-41,共6页
唐代实行诸子均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了捍卫这种维护宗族延续的财产继承制,《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虽然唐代这种"析产制"严格遵循"男尊女卑,以男为先"原则... 唐代实行诸子均分家产的财产继承制度。为了捍卫这种维护宗族延续的财产继承制,《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即同居应分,不均平者,计所侵,坐赃论减三等"。虽然唐代这种"析产制"严格遵循"男尊女卑,以男为先"原则,但女性尤其在室女在法律上也享有财产继承权,这种财产继承权对男性继承权的独尊地位构成了挑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唐代在室女在非户绝与户绝两种情况下,均享有财产继承资格;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死商家庭,其在室女也都享有财产继承地位。关于唐代在室女财产继承权的探讨与研究,对当代女性财产继承法制建构与完善具有重要历史参照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在室女 析产 户绝财产 死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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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与实践中“女合得男之半”——南宋在室女分产法制度的另一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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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雪梅 程晨 《丝绸之路》 2021年第4期71-77,共7页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南宋在室女分产研究成为日本法律史学界中争论的热点之一,并引起了欧美、中国等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分歧最大的是“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对此,学者困惑不解、激烈争论,焦点是这一女性分产制度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南宋在室女分产研究成为日本法律史学界中争论的热点之一,并引起了欧美、中国等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分歧最大的是“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对此,学者困惑不解、激烈争论,焦点是这一女性分产制度在历史上是否真实存在,是传统法律制度发展中的常态还是家族伦理法制的例外?这一学术史争论基于日本法律史学界家族法理论预设所做,中国传统社会法律文化的研究是否应该基于事实逻辑而不是预先的理论预设,本文在梳理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同时,尝试重新阐释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理想与现实真实中的“合得男之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室女 分产 女合得男之半 实践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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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略论
7
作者 陈阳 《焦作大学学报》 2019年第3期20-22,共3页
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的继承权,尤其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尤为明显。在户绝家庭中可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绝户财产,有按“子承父分法给半”之说。在普通家庭析产中,可获得相当于男子聘财之半的嫁资。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 南宋时期中国的女儿对家庭财产有较大的继承权,尤其是在室女的财产继承权尤为明显。在户绝家庭中可继承大部分甚至全部的绝户财产,有按“子承父分法给半”之说。在普通家庭析产中,可获得相当于男子聘财之半的嫁资。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儿子幼小或者是养子过房子时,有“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的说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室女 财产继承权 户绝 女合得男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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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研究
8
作者 陈猛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第5期121-123,共3页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性质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滋贺秀三和仁井田升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女性财产权存在是一个事实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南宋时期在室女继承财产权利存在扩大的趋势。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存在一定范围、条件... 中国古代女性继承权性质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滋贺秀三和仁井田升就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女性财产权存在是一个事实并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南宋时期在室女继承财产权利存在扩大的趋势。户绝情形下在室女继承存在一定范围、条件和种类,这种限制体现了古代继承虽然存在女性财产权利扩大的事实,但不平等性依然是其主要特征,同时也体现了古代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救助弱者的人道主义精神。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室女 户绝 遗嘱继承 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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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在室女出家墓志内容探析 被引量:1
9
作者 焦杰 任瑞蕊 《唐史论丛》 2020年第1期350-363,共14页
自从周绍良、赵超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和《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公开发行以来,截至2016年,相继有30余种墓志著录图书被整理出版。在这些墓志著录图书里,著录的唐代比丘尼,包括挂籍寺庙和私度居家的比丘尼非常之多。关于她们出家的原因... 自从周绍良、赵超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和《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公开发行以来,截至2016年,相继有30余种墓志著录图书被整理出版。在这些墓志著录图书里,著录的唐代比丘尼,包括挂籍寺庙和私度居家的比丘尼非常之多。关于她们出家的原因,现有的研究成果大体认为,除了受社会大趋势影响之外,就个人情况而言,大致可分为受家人影响、追求佛教的精神世界、寻求精神安慰、因病祈福和不想婚嫁等[1]。但是在比丘尼队伍中,既有成年的已婚妇女或丧偶妇女,还有很多是未婚的在室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墓志铭 比丘尼 在室女 上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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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士族之家在室女家庭地位与权利述论——以唐代士族阶层的墓志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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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杰 胡娜 《华中国学》 2019年第1期32-41,共10页
唐代士族之家的在室女生活并不受传统性别制度'男尊女卑'的影响。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聪明伶俐、乖巧懂事、多才多艺的在室女在家庭中极受关爱。她们可以参与家庭日常生活的管理,训育弟妹,还可以'奉祭主丧'。其中长女... 唐代士族之家的在室女生活并不受传统性别制度'男尊女卑'的影响。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聪明伶俐、乖巧懂事、多才多艺的在室女在家庭中极受关爱。她们可以参与家庭日常生活的管理,训育弟妹,还可以'奉祭主丧'。其中长女的权力更大,在父母双亡以后可以支撑门户,承担抚养和照顾弟妹的重任,并极受家人尊重。在室孤女也会被本家或外家宗亲收养,享受温暖的家庭生活,但寄人篱下的处境往往使她们表现得较为早熟,性格也比较内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士族 在室女 家庭地位 女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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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财产继承法之“女合得男之半”辨析 被引量:6
11
作者 魏天安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28-131,152,共5页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 "子承父分"和"兄弟均分"是宋代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非户绝之家的女子除可获得适量"嫁资"外,一般别无财产继承权。面对复杂繁多的民事财产诉讼,宋代司法强调兼顾"法理"和"人情"。在父母双亡,女招赘主管家政,而子孤幼,或原已招赘婿继承家业,父死后,母又别立继养子的情况下,实施"女合得男之半"的继承法。如无亲生子而有养子,在不影响"子承父分"的前提下,也可参照遗嘱继承法,使在室女获得部分遗产作为嫁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 养子 在室女 遗嘱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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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子主办父母丧葬现象考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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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娜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9期58-64,共7页
传统社会男性是丧葬活动的主角,特别是男性子嗣承担着主办父母丧葬的重任,唐代社会也不例外。但据唐代墓志资料显示,因家中无子或者是男性子嗣早夭或男性子嗣幼小或因子游宦在外等情况造成家中男性子嗣无法主丧父母时,女儿成为了父母丧... 传统社会男性是丧葬活动的主角,特别是男性子嗣承担着主办父母丧葬的重任,唐代社会也不例外。但据唐代墓志资料显示,因家中无子或者是男性子嗣早夭或男性子嗣幼小或因子游宦在外等情况造成家中男性子嗣无法主丧父母时,女儿成为了父母丧葬责任的承担者。唐代在为人女身份下的在室女、出嫁女、嗣女们主办父母丧葬的行为虽然违反父权社会的常态,唐人对此所持的态度也略有不同,但是这种现象基本上是被当时社会所认可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墓志 在室女 出嫁女 嗣女 主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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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妇女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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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钟铁蕙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 2007年第S1期91-,100,共2页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它又是一个很开放的社会,这使得唐代妇女处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也使她们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它又是一个很开放的社会,这使得唐代妇女处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也使她们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积极地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得到提高,这主要体现在唐代妇女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本文从妇女在家庭中的不同角色出发,论述作为女儿、妻子、母亲的唐代妇女在个人财产方面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妇女 财产所有权 在室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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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探究 被引量:1
14
作者 魏道明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5期175-189,共15页
"女合得男之半"是特别法(规定)而非一般法(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双亡、家有幼女而又必须分家析产的场合,目的在于解决父母死亡后在室女出嫁前的生活费用,与家族财产法原理及社会实际生活并无实质冲突,也不足以证明女性财产权利... "女合得男之半"是特别法(规定)而非一般法(规定),仅适用于父母双亡、家有幼女而又必须分家析产的场合,目的在于解决父母死亡后在室女出嫁前的生活费用,与家族财产法原理及社会实际生活并无实质冲突,也不足以证明女性财产权利的提高。此法并非南宋首创,而是承袭于唐代法律。由于宋代制定了官府代为保管孤幼财产并按季发放生活费的检校法,"女合得男之半"法的生存空间大为压缩,遂无疾而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南宋 女合得男之半 在室女 特别法 检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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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女性的法定继承制度
15
作者 杨钰羚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12期119-120,共2页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同时又是一个很开放的社会,这使得唐代女性处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从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得到提高,这主要体现在唐代女性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文章以唐律为主...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繁荣昌盛的时代,同时又是一个很开放的社会,这使得唐代女性处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中,有机会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从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得到提高,这主要体现在唐代女性拥有一定的个人财产所有权。文章以唐律为主线,从女儿身份的不同出发,论述在室女、出嫁女等唐代女性在个人财产方面的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唐代女性 财产所有权 在室女 出嫁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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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人家庭送年幼子女出家奉佛的性别选择
16
作者 焦杰 谢宇荣 《唐史论丛》 2021年第1期300-311,共12页
佛教在唐代极为盛行,出家的男女人数众多,很多僧尼都是在幼年时受家人安排而出家的.笔者曾在《唐代在室女出家墓志内容探析》一文中对在室女出家墓志进行了统计与分析,指出上层社会家庭送年幼女儿以祈福为目的出家现象并不少见[1].有学... 佛教在唐代极为盛行,出家的男女人数众多,很多僧尼都是在幼年时受家人安排而出家的.笔者曾在《唐代在室女出家墓志内容探析》一文中对在室女出家墓志进行了统计与分析,指出上层社会家庭送年幼女儿以祈福为目的出家现象并不少见[1].有学者亦对唐代社会送年幼儿子出家的现象做了初步考查[2].考虑到男子出家赋税豁免权的获得,理论上唐人家庭送儿子出家应该比女儿更多.虽然唐代社会相对开放,妇女地位较高,但传统社会性别制度未变,那么在送年幼子女出家的问题上,唐人家庭的态度与做法是否一致?本文在广泛搜集墓志资料的基础上,辅之以传世高僧传记,对这一现象进行梳理,借以探讨性别制度对唐代社会送年幼子女出家现象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会性别制度 上层社会 妇女地位 在室女 内容探析 豁免权 性别选择 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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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侍对上通仕:剖析南宋继承案《建昌县刘氏诉立嗣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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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柳立言 《中国史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15-135,共21页
北宋初年颁布的《宋刑统》规定,父母服阕后子女分产,未婚姐妹只能分到兄弟聘财的一半,但根据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未婚姐妹可分到兄弟继承父亲遗产的一半,称之为男2女1法。有学人主张,男2女1的分产比例仅是审理者出于同情心而"... 北宋初年颁布的《宋刑统》规定,父母服阕后子女分产,未婚姐妹只能分到兄弟聘财的一半,但根据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未婚姐妹可分到兄弟继承父亲遗产的一半,称之为男2女1法。有学人主张,男2女1的分产比例仅是审理者出于同情心而"多给"弱势孤女的"特例",并非常法。本文反驳"多给"和"特例"的说法,指出审理者其实是"少给"了孤女,而无论多给或少给,均与男2女1法完全无关;并详细解读相关史料,希望不要再生误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在室女 分产 照顾 孤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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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继承制度
18
作者 史凤仪 《法学研究》 1985年第3期58-61,共4页
中国封建剥削阶级的继承,不单纯是财产继承,还包括祭祀继承、封爵继承等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经济权利的转移,剥削手段的延续;身份地位的继承,则是政治权力的世袭、统治地位的接替。由于经济权利可以分割,政治权力不容分割,所以... 中国封建剥削阶级的继承,不单纯是财产继承,还包括祭祀继承、封爵继承等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经济权利的转移,剥削手段的延续;身份地位的继承,则是政治权力的世袭、统治地位的接替。由于经济权利可以分割,政治权力不容分割,所以财产继承与身份地位的继承各有不同的继承制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户绝 遗产 财产继承 立继 继承制度 继承制 祭祀继承 身份地位 律文 户令 爵位继承 在室女 共有财产制 嫡妻 判语 《清明集》 封建社会 封建制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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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女性的“高光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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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喜儿 《家族企业》 2021年第8期75-77,共3页
可以说,宋代女性拥有与男性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在室女(未出嫁的女性)有继承权,就算是出嫁的女性,一样拥有财产继承权。在当代中国,女性地位与日俱增,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地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半边天。那么,在中国的古代,有哪个时期的女性地位... 可以说,宋代女性拥有与男性一样的财产继承权,在室女(未出嫁的女性)有继承权,就算是出嫁的女性,一样拥有财产继承权。在当代中国,女性地位与日俱增,在一定程度上真正地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半边天。那么,在中国的古代,有哪个时期的女性地位可以和现在媲美呢?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文化学者赵冬梅在接受《家族企业》采访时称,早在1000年前的宋朝,女性的地位就曾经迎来了"高光时刻"。宋代是中国古代发展史上值得深究的一个特殊的时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财产继承权 在室女 女性地位 家族企业 赵冬梅 宋代女性 半边天 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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