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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不宜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
1
作者
王培
《检察实践》
2001年第3期51-52,共2页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春节之前更为集中)。被释放的,大多是拟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时段上看,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之前,也有的发生在判决待生效...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春节之前更为集中)。被释放的,大多是拟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时段上看,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之前,也有的发生在判决待生效阶段。 笔者认为,对于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在押人员,非特殊情况下,审判机关不宜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将其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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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审判机关
变更强制措施
在押被告人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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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审判机关不宜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
1
作者
王培
机构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出处
《检察实践》
2001年第3期51-52,共2页
文摘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春节之前更为集中)。被释放的,大多是拟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时段上看,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之前,也有的发生在判决待生效阶段。 笔者认为,对于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在押人员,非特殊情况下,审判机关不宜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将其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
关键词
审判机关
变更强制措施
在押被告人
刑事诉讼
分类号
D92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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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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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机关不宜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
王培
《检察实践》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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