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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不宜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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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培 《检察实践》 2001年第3期51-52,共2页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春节之前更为集中)。被释放的,大多是拟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时段上看,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之前,也有的发生在判决待生效... 近年来,审判机关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在押被告人的现象呈上升趋势(春节之前更为集中)。被释放的,大多是拟被宣告缓刑的人员。从时段上看,一般发生在开庭审理后至宣判之前,也有的发生在判决待生效阶段。 笔者认为,对于经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在押人员,非特殊情况下,审判机关不宜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将其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提前释放。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审判机关 变更强制措施 在押被告人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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