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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公共场所施工人责任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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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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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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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66-6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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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凡是在公共场所施工,给生活安全、交通安全等公共安全造成妨碍,且不能归入《侵权责任法》其他条文调整范围的,都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91条关于施工人责任的规定。施工人责任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推定过错责任,而应当是过错责任。施工人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与物件损害责任有很大区别,不应被置于《侵权责任法》"物件损害责任"一章。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属于物件保有人责任,其与施工人责任并不相关,不应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中而与施工人责任并列,而应归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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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施工人责任
地下设施责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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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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