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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地方性法规适用中的位阶不明问题及其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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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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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济南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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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律方法》
2023年第4期562-573,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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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委托重大项目“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8VZL0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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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地方性法规在司法中被适用,是地方性法规治理效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检验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的关键进路。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发现是其得以适用的基本前提,由于《立法法》并未明确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在二者就同一事项作出不一致规定时,虽然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具有批准权和撤销、变更权,但是立法前和立法后的立法过程权力,其目的在于保障地方立法的质量,并不能为司法机关提供法律发现的明确法定依据,因此当出现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情形时,现有的法律发现原则并不能为裁判提供足够的支撑,给司法机关适用地方性法规造成了困扰,因此,我们应当建立起地方性法规之间冲突的法律发现的原则体系和裁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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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冲突
法律发现
裁决机制
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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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7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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