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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名称应予规范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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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中梁 《地方立法研究》 2018年第2期104-113,共10页
地方性法规名称的规范与协调是贯彻落实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应有之义。我国地方性法规名称的使用较不规范,这既不利于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体系的完善,也给立法、执法、司法等带来一定混乱。考察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用语,地方... 地方性法规名称的规范与协调是贯彻落实宪法法制统一原则的应有之义。我国地方性法规名称的使用较不规范,这既不利于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律体系的完善,也给立法、执法、司法等带来一定混乱。考察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用语,地方立法所使用的名称存在混乱、不协调、法的效力位阶不易查明等诸多不足。从地方性法规之法律属性、法律语义、立法实践以及域外立法例等综合分析,地方性法规宜统一采用"条例"名称。在法律属性上,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同属"法律、法规"层次;在法律语义上,地方性法规的特征符合"条例"作为法规范用语的三个特点;从立法实践上,地方性法规以"条例"作为名称为大多数地方性法规立法部门所推行;考察域外立法例,地方性法规统一称作"条例",具有国外通行的意义,也便于各国法律文化的交流。地方性法规名称的规范化,不仅有利于维护和落实宪法法制统一原则,而且有助于对地方性法规的理解与适用,从而提高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效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性法规名称 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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