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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治理视野下我国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培育路径——以常州市为例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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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铭扬 《体育成人教育学刊》 2021年第2期53-58,共6页
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是深化体育改革,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以常州市为例,分析政府在地方性体育组织培育过程中的嵌入方式,认为常州市在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培育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制度嵌入、经济嵌入、结构嵌入三... 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是深化体育改革,建设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以常州市为例,分析政府在地方性体育组织培育过程中的嵌入方式,认为常州市在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培育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通过制度嵌入、经济嵌入、结构嵌入三大培育路径促进了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健康持续发展,对推进地方性体育社会组织培育具有重要的理论启发与实践指导作用。提出了创新驱动,深化培育顶层设计;建章立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多元融合,营造良好培育环境;深入内核,提升内部治理水平的培育路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嵌入式治理 体育治理 地方体育社会组织 常州市 体育强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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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共早期组织的一点考证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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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爱军 《党史博采(下)》 2013年第11期13-14,共2页
学术界流行的观点,一般将上海发起组与各地的共产党早期组织统称为共产党早期组织,并认为它们都是后来组成全国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这一说法贬低了上海发起组在中共创建进程中的领导和核心作用,与历史实际有一定的出入。上海... 学术界流行的观点,一般将上海发起组与各地的共产党早期组织统称为共产党早期组织,并认为它们都是后来组成全国统一的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这一说法贬低了上海发起组在中共创建进程中的领导和核心作用,与历史实际有一定的出入。上海发起组与各地的早期组织不是平行的关系,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地的共产党早期组织都是上海发起组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地方性组织,都应属于在上海创建的"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和范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共早期组织 上海发起组 地方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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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视角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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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黎尔平 《公共管理学报》 2006年第3期80-85,共6页
国际社会活跃着大量不同类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而目前只有为数不多且限于从事赈灾扶贫、文化教育、卫生和环保等领域工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允许进入我国。持续的对外开放将会有更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可能给... 国际社会活跃着大量不同类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而目前只有为数不多且限于从事赈灾扶贫、文化教育、卫生和环保等领域工作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允许进入我国。持续的对外开放将会有更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部分国际非政府组织有可能给中国带来非传统安全威胁,但更多的组织能起到信息沟通和协调作用。国际非政府组织所强调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启迪和促进作用,而国际非政府组织与中国本土非政府组织的互动将极大地影响到后者的发展趋势。应充分了解国际非政府组织的特性,在合理利用其观念和资金的同时,尽可能地把它们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非政府组织 非传统安全 公平与正义 地方非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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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公益救援组织发展的困境与对策——以湖南省湘潭市蓝天救援队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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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静静 杨安华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第5期33-38,共6页
公益救援组织作为国家救援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救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性公益救援组织的发展受到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转资金、人员配备等多方面制约,从而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湖南省湘潭市蓝天救援队的个案分析发现,应... 公益救援组织作为国家救援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救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性公益救援组织的发展受到组织结构、管理体制、运转资金、人员配备等多方面制约,从而阻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通过湖南省湘潭市蓝天救援队的个案分析发现,应当从加强组织人才队伍建设、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相关制度保障及健全政社协同应急机制等方面着手,促进地方性公益救援组织的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应急救援 蓝天救援队 地方公益救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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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AAII的做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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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占锋 《证券市场导报》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41-43,共3页
从组织结构上看,AAII属于会员制形式,目前有会员175000个。协会为会员投资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出版物、全国性的研讨会、家庭学习课本、视听教育材料、计算机教育软件等多方面。我国进行投资者教育可借鉴AAII的做法。
关键词 投资者 AAII 美国个人投资者协会 出版物 金融服务 地方分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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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 被引量: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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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建学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5年第4期59-70,共12页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在纵向上划分各自的事权。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一体性是基本原则,而审判组织地方性只是具体制度,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也只能通过限缩后者得到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地方 审判权一体 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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