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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地方政府举债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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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亭林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5年第3期124-125,共2页
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在我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能够配合我国现在的分税制和支付转移制度,能够发挥地方政府的能动性,为地方建设提供资金和保障。是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重要手段,但是需要对此予以规制,以降低风险,维护政府的权威。
关键词 地方政府举债权 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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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立法的变迁轨迹及其价值分析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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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旭坤 《证券法苑》 CSSCI 2016年第1期194-208,共15页
自2009年至2015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立法呈现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阶段性变迁轨迹,从"非经特批禁止发债一中央代发代偿一自发自偿试点一省级政府限额内自主发债",实现了市政债的阳光化,这一变化过程也在债券立法变化中得以体现... 自2009年至2015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立法呈现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阶段性变迁轨迹,从"非经特批禁止发债一中央代发代偿一自发自偿试点一省级政府限额内自主发债",实现了市政债的阳光化,这一变化过程也在债券立法变化中得以体现(含《预算法》修改、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出台等)。地方政府债券立法是政府公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背后实质核心仍是中央政府债务融资权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权之间的博弈。我国现行地方债相关立法仍是基于中央监管的立场,采取"行政控制型"的债务管理模式,主要为了控制地方债风险和有效的债务管理,而非基于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系统改革这样一个价值定位,两者之间存在相当的距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变化为系统改革提供了绝佳支点,也是另一个制度变迁的新起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券 债券立法 市政债 地方政府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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