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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RCEP框架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研究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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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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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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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23年第1期81-89,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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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地理标志统一立法研究”(SS22-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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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地理标志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符合财产的构成要素,是一种无形财产,应当赋予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以强化其保护与运用。地理标志权具有知识产权特有的地域性,欧美分别以专门模式和商标模式形成两大阵营,中国与东盟各国受其影响形成三种保护模式,但存在法律移植水土不服、立法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中国—东盟在地理标志领域国际合作进展迟缓。RCEP为地理标志提供高水平保护框架,为中国—东盟地理标志合作提供了新机遇。RCEP框架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应缔结《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建立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协调机制,推动中国与东盟各国形成趋同化地理标志认定机制,并构建中国—东盟地理标志国际互认互保机制,以形成区域地理标志国际规则,促进中国—东盟地理标志保护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的区域性地理标志大市场,为地理标志全球治理和国际新秩序构建贡献东方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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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地理标志权
RCEP
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互认互保
仲裁
中国—东盟地理标志注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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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97.1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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