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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算法立法的理论逻辑及其规范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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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
宋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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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烟台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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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43-52,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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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服务基地项目“数据赋能新旧动能转换中算法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0464
烟台大学2024年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大数据侦查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与平衡”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GGIFYTU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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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进一步规制因人工智能算法技术推广引发的系列法律问题,当前亟须对算法技术进行体系性立法。在法理构造层面,应当将算法立法的属性归纳为社会规制,将算法立法的对象认定为算法应用行为,并将单独立法模式作为算法立法的基本模式。在立法逻辑层面,应当秉持“算法立法的主体逻辑、算法立法的风险预防逻辑、算法立法的场景化逻辑”的原则,对人工智能算法立法进行方向上的把握。具体到规范展开层面,应从“明确算法透明度及可解释性标准、建立从审查算法技术到严控算法应用的全流程合规机制、完善算法应用者的责任界定与问责机制”三个维度予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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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算法立法
算法应用行为
场景化逻辑
全流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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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lgorithm legislation
Algorithm application behavior
Scenario-based logic
Whole process compli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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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0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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