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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坟产争讼中的“民间调处”——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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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顺光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122-127,共6页
坟产的特殊重要性容易引起民间和官府两个层面的高度重视。当坟产争讼发生后,"两造"中的一方或双方通常会邀集"约邻"进行理处(理勘);当约邻调处失败后,"两造"中有一方会向官府提起诉讼,官府受理后会以&qu... 坟产的特殊重要性容易引起民间和官府两个层面的高度重视。当坟产争讼发生后,"两造"中的一方或双方通常会邀集"约邻"进行理处(理勘);当约邻调处失败后,"两造"中有一方会向官府提起诉讼,官府受理后会以"批词"的形式要求亲邻进行调解;有时两造中的一方或双方也会主动邀集亲邻进行调解;亲邻得知案件起诉到官府后,也会主动进行调解。对于约邻所进行的调处结果,官府一般都会认同。"定纷止争"是官民的共同追求,官、民的良性互动是"定纷止争"的重要保障。有鉴于此,传统的"民间调处"对于今天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坟产争讼 民间调处 官民互动 和谐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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