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论清代公同共有财产之坟产的权利内容
被引量:1
- 1
-
-
作者
余娜如
赫琳
-
机构
太原工业学院思政部与法学系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出处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第10期53-57,共5页
-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2AFX004)
-
文摘
坟产作为传统中国公同共有财产的一种,能够体现公同共有财产的权利内容的典型属性。坟产权利主体由于财产本身的特殊性质,并不局限在单一主体,还包括宗族、房支、家;在权利客体方面,它与社会风俗、儒家伦理紧密相关,是我国传统的一种缩影;在权利内容的判断中,国家认可自然状态的坟产权利,并尊重民间自发的调整。坟产所体现的公同共有财产的特殊权利内容至今影响中国人的生活,也只有明确坟产等公同共有财产的特殊性,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既符合中国人传统观念又能被中国人接受的财产体系,从而推进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
-
关键词
公同共有财产
坟产
坟产合同
-
Keywords
joint ownership
tomb property
contract of tomb property
-
分类号
D913.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