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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合法性豁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1
作者 谭袁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9期41-44,共4页
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包括合理性豁免与合法性豁免。《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合法性豁免的依据。该条款具有协调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等所保护的不同法益的重要价值,但其适用存在困境。应明确垄断协议合法性豁免制度的适用路径... 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包括合理性豁免与合法性豁免。《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合法性豁免的依据。该条款具有协调反垄断法和其他法律等所保护的不同法益的重要价值,但其适用存在困境。应明确垄断协议合法性豁免制度的适用路径,分析经营者所达成协议是否符合其他法律中实质性排除竞争条款,并据此决定是否给予合法性豁免,同时应当避免经营者对该制度的滥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合理性 合法性 豁免 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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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省思和调适:基于成本框架的分析 被引量:1
2
作者 冉隆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4年第3期103-114,共12页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依循“原则禁止+双阶抗辩”的规制逻辑。在成本框架下,这一规制逻辑兼具信息成本移转和错误成本控制的双重目标。然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成本框架既存在“双阶抗辩”应用难度较大的显性失灵,信息成... 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依循“原则禁止+双阶抗辩”的规制逻辑。在成本框架下,这一规制逻辑兼具信息成本移转和错误成本控制的双重目标。然而,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成本框架既存在“双阶抗辩”应用难度较大的显性失灵,信息成本移转也引发了道德风险和“涅槃谬误”的隐性失灵。基于信息成本移转与错误成本控制之权衡,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成本框架调整的“较优解”应是在肯认“原则禁止”纵向垄断协议的基础上,通过实质化应用适当补强“双阶抗辩”的错误成本控制功能;“次优解”则是回归具体个案的事实考察,以期充分控制错误成本。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信息成本 错误成本 双阶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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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嵌入视角下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的经济学逻辑
3
作者 许恒 《浙江社会科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7期18-30,155,共14页
数字技术加剧了经营者与监管者在技术层面和信息层面上的不对称,增加了监管者在识别和查证经营者合谋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这一过程中的成本。通过构建数理模型,本文发现: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通过降低卡特尔成员退出并举报卡特尔的成本,弱... 数字技术加剧了经营者与监管者在技术层面和信息层面上的不对称,增加了监管者在识别和查证经营者合谋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这一过程中的成本。通过构建数理模型,本文发现: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通过降低卡特尔成员退出并举报卡特尔的成本,弱化了卡特尔成员继续留在卡特尔内部的动机,缓解了监管者相较于经营者的数字技术劣势,达到了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和增加社会总福利的目的。此外,基于理论分析的结果,本文进一步探讨了在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中,横向垄断协议宽大制度在监管前置中可能的实施方案以及针对性的调整路径,为避免卡特尔的形成提供理论基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横向垄断协议 宽大制度 数字经济 监管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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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建构的未来走向与整体图景
4
作者 郭传凯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4年第2期47-54,共8页
鉴于安全港制度与集体豁免制度的最终效果均为阻却违法后果,有学者主张将安全港制度和集体豁免制度统称为广义的安全港制度,从而形成双层叠加式构造。然而这种构造并不能产生明显的法律实施效益,却徒增了立法成本。暂时不引入集体豁免制... 鉴于安全港制度与集体豁免制度的最终效果均为阻却违法后果,有学者主张将安全港制度和集体豁免制度统称为广义的安全港制度,从而形成双层叠加式构造。然而这种构造并不能产生明显的法律实施效益,却徒增了立法成本。暂时不引入集体豁免制度,仅建构单一的安全港制度更适合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安全港与集体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为安全港制度的建构指明了未来走向。在此基础上,安全港制度不需要将横向协议纳入适用范围,市场份额门槛的设置应避免过度谨慎,转售价格维持亦可适用安全港制度。对前述内容的明确为垄断协议安全港制度的建构勾勒出整体图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安全港 集体豁免 纵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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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认定问题及新《反垄断法》适用——基于26份司法判决数据的可视化分析
5
作者 马栋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1期41-59,共19页
纵向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对我国所有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后,可以发现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实践虽有发展,但是呈现案件规模小、审理周期长、涉案协议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比例低等特点,这与部... 纵向垄断协议是我国《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行为之一。对我国所有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判决进行实证分析后,可以发现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实践虽有发展,但是呈现案件规模小、审理周期长、涉案协议被认定为纵向垄断协议比例低等特点,这与部分法院适用“合理原则”对纵向价格限制行为进行违法性认定存在密切关系。2022年我国《反垄断法》首次修订,虽然进一步细化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明确了纵向价格限制行为的竞争效果抗辩路径。但是,对于法院如何在审判过程中分析和认定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较为模糊。因此,宜通过司法数据分析,多视角多维度对当事人在纵向垄断协议方面的诉讼情况和法院裁判说理情况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阐明我国法院审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合理原则”存在的问题,并在新《反垄断法》背景下对纵向垄断协议案件的司法分析路径提出具体建议。希望能够充分发挥司法数据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力量,驱动司法决策升级,完善纵向垄断协议司法审判,促使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形成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司法数据分析 合理原则 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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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协议帮助行为的违法性认定
6
作者 彭雨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1期85-95,共11页
《反垄断法》新增第十九条,对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人实施惩戒,填补了原有垄断协议规则追责对象涵盖不足的漏洞。但新《反垄断法》仅通过“实质性帮助”表述概论帮助行为违法性,过于抽象,现实操作性较差,需要进一步释明,分界违法帮助... 《反垄断法》新增第十九条,对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人实施惩戒,填补了原有垄断协议规则追责对象涵盖不足的漏洞。但新《反垄断法》仅通过“实质性帮助”表述概论帮助行为违法性,过于抽象,现实操作性较差,需要进一步释明,分界违法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抽象到法理层面,具有可谴责性的垄断协议帮助行为应当具备“不法”与“有责”两大属性。在此基础上,可以抽象出垄断协议帮助行为应当满足五大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具有主体独立性;第二,行为人实施了具体帮助行为;第三,帮助行为具有促成垄断协议和竞争损害的双重效果;第四,帮助行为与行为双重效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五,行为人有促成帮助的主观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垄断协议帮助行为 中性帮助行为 违法性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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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垄断协议参与者救济制度的探究
7
作者 王伟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2期34-39,共6页
探究垄断协议参与者救济制度,对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地位认识具有偏向性,导致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救济途径或救济方式缺少系统的探讨。此外,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具有巨大的关联性。因... 探究垄断协议参与者救济制度,对经济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地位认识具有偏向性,导致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救济途径或救济方式缺少系统的探讨。此外,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具有巨大的关联性。因此,本文针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制度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一方面,在行政救济中扩大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适用;另一方面,在司法救济中确立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有限原告资格地位,平衡基本法之间的冲突以及将主观方面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垄断协议参与者 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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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甄别及其规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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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晋 蓝澜 《科技与法律(中英文)》 2023年第1期1-10,共10页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 数字平台借由算法实施的垄断协议可以被称之为数字垄断协议。算法除了发挥“信使”作用成为传递竞争信息的辅助工具以达成“算法辅助型”数字垄断协议,深度学习算法还可能代替经营者达成“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算法在充当“信使”角色时,仍然能被认定为我国《反垄断法》既有框架中的横向垄断协议,仅在“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的证明上面临技术障碍,需要引入技术专家及信息技术进行监测。算法在起到“中心”作用时,应当结合《反垄断法》对数字时代的回应及《禁止垄断协议规定(征求意见稿)》配套修订的契机,细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者的规制规则,并弱化“意思联络”这一垄断协议构成要件。对于“深度学习型”数字垄断协议,则需要通过对相关规定进行再造以拓宽反垄断法默示共谋理论的适用空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字经济 算法辅助型垄断协议 深度学习型垄断协议 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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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与组织帮助的垄断协议——兼辨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体系定位
9
作者 董磊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107-112,共6页
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设立是对轴辐协议等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回应,但这并不代表该条款的定位就是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形式构造上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部分与整体的逻辑构造,前者是后者的构成要件之... 新《反垄断法》第19条的设立是对轴辐协议等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回应,但这并不代表该条款的定位就是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形式构造上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部分与整体的逻辑构造,前者是后者的构成要件之一;与实质构造上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具有方式过程与目标结果的逻辑关系,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不属于垄断协议行为范畴。新《反垄断法》第19条从语法结构、立法目的与体系逻辑上看,均应解读为经营者的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第21条、第44条一并构成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的子条款,而非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条款。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与实质构造层面的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应实行二元规制路径,即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条款与垄断协议基本类型条款二元规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组织帮助行为 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 新《反垄断法》 垄断协议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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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达成中的组织与帮助行为 被引量:12
10
作者 焦海涛 《中州学刊》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46-54,共9页
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新增了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则被保留。这使得同一立法中两则条文涉及组织行为,而相关规定却不尽一致。从理论上看,任何主体都不应组织或... 我国《反垄断法》2022年修改时新增了经营者组织、帮助他人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则被保留。这使得同一立法中两则条文涉及组织行为,而相关规定却不尽一致。从理论上看,任何主体都不应组织或者帮助他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组织或帮助行为由经营者还是行业协会实施,可能存在方式上的不同,但不应存在性质上的差异。被组织者、被帮助者是谁,组织、帮助的结果是垄断协议的“达成”还是“实施”,都不应影响组织或帮助行为本身的违法性。从主体、表现、作用等方面区分组织或帮助行为,更多应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即应当立足于个案中组织者、帮助者的角色、作用差异,坚持区分原则,设置过罚相当的责任体系。原则上,组织者、帮助者作为第三人不应与垄断协议当事人一体化归责,组织者与帮助者的责任也要有所区分。对行业协会施加罚款时,还要考虑特定成员的补缴责任,并允许执法机构作出单罚或双罚的裁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的组织 实质性帮助 垄断协议的达成与实施 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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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的组织、帮助行为——《反垄断法》第19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11
作者 吴韬 《竞争政策研究》 2023年第4期5-11,共7页
新《反垄断法》第19条初步构建了共同违法框架下垄断协议达成的组织帮助行为制度,澄清了轴辐结构中纵向限制的归责基础,破解了依行为经济效果认定轴辐结构违法性导致的逻辑悖论。在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区分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明确达成... 新《反垄断法》第19条初步构建了共同违法框架下垄断协议达成的组织帮助行为制度,澄清了轴辐结构中纵向限制的归责基础,破解了依行为经济效果认定轴辐结构违法性导致的逻辑悖论。在适用该条款时,要注意区分组织行为与帮助行为;明确达成行为的认定是认定组织帮助行为的前提;当达成行为与组织帮助行为竞合时,量罚应综合考虑组织帮助行为的独立性及过罚相当原则。此外,还应根据帮助行为的主客观方面,排除中性帮助行为的违法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轴辐共谋 共同违法 组织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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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可救济性 被引量:1
12
作者 朱战威 《现代法学》 北大核心 2023年第2期100-111,共12页
垄断协议参与者遭受损失能否获得救济,现行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参与者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提供救济,也有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同案不同判”不仅会造成司法体系的内部冲突,而且会损害垄断协议违法性要件的一... 垄断协议参与者遭受损失能否获得救济,现行法尚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法院以参与者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提供救济,也有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同案不同判”不仅会造成司法体系的内部冲突,而且会损害垄断协议违法性要件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鉴于垄断协议内部博弈的存在、整体竞争秩序的维护、垄断协议的隐蔽性等因素,应当深入考察垄断协议具体的内部形态及反垄断立法目的,避免“一刀切”式地否认参与者的可救济性。对此,应采取更具针对性的分类救济措施,具体包括引入“重大责任”及“累积性竞争效果损害”两项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参与者 可救济性 分类救济 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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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二分法的制度改进--以轴辐协议的性质判定为视角 被引量:1
13
作者 汪晓贺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5期22-33,共12页
垄断协议二分法是一种优势与劣势同样突出的分类方法,其优势在于划分标准明确且易于遵循,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二分式的“硬性”边界“软化”、逻辑出发点不准确以及过分强调形式三方面。对于拥有跨界性质的轴辐协议... 垄断协议二分法是一种优势与劣势同样突出的分类方法,其优势在于划分标准明确且易于遵循,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效率。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二分式的“硬性”边界“软化”、逻辑出发点不准确以及过分强调形式三方面。对于拥有跨界性质的轴辐协议来说,简单、直接、程式化的二分法在垄断协议性质划分时会使其面临类型化认定与违法性认定的双重困境。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对垄断协议的性质划分方法、划分标准以及划分所反映的实质性内容形成明确认识,既要明确轴辐协议竞争效果标准的定性目标与坚持实质正义的定性标准,还要拓展垄断协议行为类型定性方法,进而自然推导出第三类垄断协议的定性结论。由此,可逐步将垄断协议的分类方式由二分法过渡到“三分法+兜底条款”,以完善垄断协议制度体系并解决轴辐协议的定性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二分法 轴辐协议 第三类垄断协议 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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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兼评《反垄断法》第19条
14
作者 丁国民 杨舒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4期122-132,共11页
为规制以纵向垄断协议形式掩盖横向垄断协议实质的违法行为,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首次规定了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将其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并列,但法律尚未明确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另外实践中存在横向意思联络的... 为规制以纵向垄断协议形式掩盖横向垄断协议实质的违法行为,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首次规定了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将其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并列,但法律尚未明确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另外实践中存在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标准不明确、算法技术增强横向意思联络的证明难度、算法合谋的识别标准难以廓清等难题。结合各国反垄断立法、理论与实践,对比分析我国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两要件认定标准、美国限缩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三要件认定标准和欧盟宽泛的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的A-B-C信息传递型反竞争模型标准,借鉴域外司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并将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阶段分为合谋信息发出时和合谋信息收到且知悉时两个阶段,用更细化的标准分阶段解决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认定困难的问题,充分保护公平竞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心辐射型垄断协议 行为一致性 意思联络 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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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的中国应用:从立法到实施 被引量:4
15
作者 徐则林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174-184,共11页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来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层面的分歧,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合理性。由此,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港规则补充了新的合法推定,从而形成了“禁止+合法推定+豁免”的全新格局。在欧美国家实践不断变化、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优化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需要排除适用严重限制竞争的核心限制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科学确定市场份额,并给予安全港规则以拓宽和限缩的空间,使其得以随着市场变化而动态调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安全港规则 《反垄断法》修订 市场力量 数字经济 竞争法 市场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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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组织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认定与责任承担 被引量:3
16
作者 雷浩然 《中国市场监管研究》 2023年第5期53-57,共5页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了经营者组织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从行为性质上看,经营者的组织帮助行为是垄断协议的特殊达成方式,既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类型,也远远超出了轴辐协议的范畴。经营者组织行... 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增加了经营者组织或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扩大了责任主体的范围。从行为性质上看,经营者的组织帮助行为是垄断协议的特殊达成方式,既不是一种独立的垄断协议类型,也远远超出了轴辐协议的范畴。经营者组织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管理性或控制性为标准,经营者帮助行为的认定应以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具有辅助性和显著性为标准,两类行为的区分可以从其他经营者能否独立达成垄断协议等方面判断。在责任承担方面,应坚持区分原则,既要明确区分组织者、帮助者与垄断协议当事人的外部责任,也要合理区分组织者与帮助者的内部责任;既要将组织者、帮助者明确纳入宽大制度的适用范围,也要适时追究非经营者作为组织者、帮助者的法律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 组织行为 帮助行为 垄断协议 轴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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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禁止垄断协议及除外制度 被引量:1
17
作者 黄颍丽 《经济师》 2008年第3期58-59,共2页
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因其危害性较大,各国反垄断法都加以规制。允许部分垄断协议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保障本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在认定垄断协议方面要注意相关市场的界定、正确处理反垄断协议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 垄断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垄断行为,因其危害性较大,各国反垄断法都加以规制。允许部分垄断协议排除适用反垄断法,保障本国规模经济的发展。在认定垄断协议方面要注意相关市场的界定、正确处理反垄断协议与规模经济的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除外制度认定 禁止垄断协议 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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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对横向垄断协议执法效率的影响研究
18
作者 刘振鹏 姜莱 《南开经济研究》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2期218-236,共19页
反垄断执法工作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社会福利的保障,而行业协会作为重要的制度性设计,在我国市场与政府之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研究行业协会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关联,探索提升反垄断执法效率的有效路径并进一步优化我国反... 反垄断执法工作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维护社会福利的保障,而行业协会作为重要的制度性设计,在我国市场与政府之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研究行业协会与反垄断执法之间的关联,探索提升反垄断执法效率的有效路径并进一步优化我国反垄断政策,本文基于位列《反垄断法》监管首位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数据,利用生存分析方法实证检验了行业协会对反垄断执法效率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组织型行业协会对反垄断执法效率产生了正向影响,而协调型行业协会对反垄断执法效率产生了负向影响。其中,执法配合机制是行业协会影响执法效率的内在渠道,而外在举报机制具有对行业协会的威慑引导作用,削弱了协调型行业协会对执法效率的抑制作用,加强了组织型行业协会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我国反垄断执法提供了微观层面的经验证据,也为行业协会的自身完善及其各项经济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有益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业协会 执法效率 垄断协议 举报 生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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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类型化配置
19
作者 杨一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79-89,共11页
垄断协议以参与各方的合意为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协商一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但目前交易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判断标... 垄断协议以参与各方的合意为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协商一致的限制竞争行为。交易相对人作为纵向垄断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但目前交易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认定规则以及与之相关的判断标准在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层面均未得到回应,以致执法实践中呈现出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分析缺位的态势。交易相对人与经营者同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但二者在个案中发挥的客观作用与参与的主观心理状态有所区别,在应责性和责任承担的严厉程度上应当有所体现。就交易相对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而言,应当以“客观作用+主观心理”作为其类型化的标准,由此划分为共同主导型交易相对人、辅助型交易相对人和胁从型交易相对人,并以此为基础考察竞争损害程度、获益情况、支付能力等因素,梯次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期全面、有效地规制纵向垄断协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交易相对人 类型化 控制手段 行政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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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以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为例
20
作者 杨祖卿 《征信》 北大核心 2023年第3期43-49,共7页
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危害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立法规制呈现出软约束的特点,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揭示出执法规制不足的现状。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尚存在问题,包括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 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危害了市场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转,立法规制呈现出软约束的特点,我国信用评估领域反垄断第一案揭示出执法规制不足的现状。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尚存在问题,包括认定标准不明确、法律责任设置不合理及信用行业协会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滞后。回应型规制契合了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可在理性审视现有规制框架与目标的前提下采取灵活适当的多维度规制对策,即法律维度上提高信用行业协会价格垄断协议立法规制力度、制度维度上引入信用行业协会价格行为事前商谈制度、实施维度上建立以激励与评估为核心的反价格垄断合规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信用行业协会 价格垄断协议 信用评估 价格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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