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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规范的适用规则及其立法表达
1
作者 丁茂中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30-44,共1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鼓励创新规范既不是倡导性的内容,也不是附从性的内容,必须得到有效的实施。在规则意义上,实施该规范的基本方式不仅应当明确将妨碍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衡量标准,而且应当明确将促进创新作为损害竞争的一个抗辩事由。该法鼓励创新规范中的“创新”之认定标准应当是原则上以鼓励创新为基准、具体以技术发展为标尺。目前应当尽快通过部门规章对这些操作性规则予以明确,待该法再次修改时应将“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独立作为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之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鼓励创新 公平竞争 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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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与豁免
2
作者 赖丽华 邱琳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4年第5期152-160,共9页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 当今社会已步入数字时代,数字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然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一环。平台外链封禁行为是日益激烈的数字平台竞争的副产品。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会抑制平台经济的良性竞争,造成无序扩张、强者通吃的局面。通过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内涵界定、违法表征分析、行为性质辨析,本文认为该行为的性质属于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同时,存在封禁垃圾外链、屏蔽作弊外链、屏蔽违法信息等豁免事由。可通过借鉴欧盟“守门人”思路,完善相关立法赋予超级平台特殊义务;确立必需基础设施理论,完善我国反垄断相关立法两个方面对数字平台外链封禁行为的反垄断立法规制进行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外链封禁 垄断法 豁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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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解释的学派分歧及其交谈前景
3
作者 江山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69-85,共17页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 反垄断学派的形成,将法律解释导入规范轨道,同时也使反垄断学派形成路径依赖,导致其解释方法日益僵化。从制度维度上看,近年来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间就垄断行为规制的分歧趋于深化,渐成难以调和之势。为此,追溯考察反垄断学派的理论模式、决策前提、市场假定和价值观念可知,反垄断学派理论模式不仅应当接受经验证据的检验,还极大地取决于以错误成本分析为核心的决策前提,以及垄断行为发生概率和市场自我纠正能力的假定,并最终根源于其或自由或保守的价值传统。为推动反垄断法解释深入回应市场现实,要形成反垄断学派关于市场机制的基本共识,廓清反垄断法解释的交谈合理性空间,并结合数字市场特性,确立经验世界重构背景下的交谈新起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解释 哈佛学派 芝加哥学派 后芝加哥学派 数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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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剖析:适用困境与纾解之道
4
作者 林燕萍 罗丹睿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4年第1期64-74,共11页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 在平台经济背景下,传统隐私权无法满足个人对其个人数据控制的需求,因此,数据隐私的概念应运而生。隐私作为重要的竞争参数,属于消费者福利的一个关键维度,可以被视为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是质量的体现,从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竞争分析范畴。然而,数据隐私保护与效率、创新之间的平衡相当复杂,隐私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数据流动;隐私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在数据隐私保护领域的交叉也带来了规则竞合的难题;数据隐私的损害难以量化,传统反垄断法的价格中心方法无法直接适用。欲纾解此困境,应当首先确立审慎干预的适用原则,树立市场竞争与隐私保护的兼顾目标;根据侵犯数据隐私的具体行为和情景适用规制方式,合理权衡所涉利益的保护需求;在此基础上优化隐私保护分析工具,创新反垄断法保护的理论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 数据隐私 隐私保护 数字平台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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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公共规制
5
作者 孙晋 《政法论丛》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51-62,共12页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 2021年以来,数字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的“二选一”行为逐渐成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阿里巴巴集团垄断案”为考察平台排他性限定交易行为提供了典型范本。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私法规范显著不足,为公共规制提供了契机;在公共规制体系,《反垄断法》相比《电子商务法》具备更大的制度张力,依循反垄断法规制逻辑可逐一破解相关难题。察究典型案例,“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行为识别—竞争效果分析”四步骤分析方法,依然是当下及未来判断平台商业交易行为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共识型“黄金范式”;围绕典型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分析,学界对于法律责任承担部分仍有较多分歧。为有效规制数字平台“二选一”行为,执法机构除了肯定过往严谨的分析范式、完备的程序保障和多元的治理措施等经验以外,还需在贯彻反垄断法的规范适用、破解反垄断法双重规制路径的困扰、坚持反垄断执法与企业合规建设协同推进诸方面进行精细化升级,更好助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数字平台 二选一 阿里巴巴行政处罚案 竞争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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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法基础
6
作者 甘勇 陆莹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75-85,共11页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 为预防消除垄断行为,维护美国正常经济秩序,反垄断法逐渐在域外适用,美国法院在确定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范围时积极寻找冲突法理论的支持。在“既得权学说”的影响下采取属地原则,否认反垄断法的域外性;根据“本地法”理论确立了效果原则,认可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正当性;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寻找衡平原则的来源,在域外适用反垄断法时考虑国际礼让。这些冲突法理论使得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得到了丰富和发展。美国法院的实践,对于我国判断何种情况下可以域外适用反垄断法以及如何域外适用具有启发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域外性 冲突法 属地原则 效果原则 衡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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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反垄断法规制
7
作者 曹锦秋 赵子谋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81-88,共8页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 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是平台商业模式下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一种特殊情况。现行反垄断规范发端并适配于实体经济,面对超级平台扼杀式并购的规制困境可主要归结为事前申报中标准涵盖局限、实体审查中违法性判断受干扰、包容审慎原则的适用缺乏制度环境等原因。欲有效规制,需要通过适用切合平台模式的复合型指标、落实主动调查制度与标准实施评估制度,构建综合性申报体系;通过直接证据法的类型化及其分层适用、识别潜在竞争者的裁量基准的设定、限制性条件的设定,排除实体审查的障碍;通过回应性监管模式的构建及其附随的制度安排,更好地贯彻包容审慎原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平台垄断 扼杀式并购 垄断法 包容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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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致幻术”的破解与“文化垄断法”的消除——论韩少功小说创作的文体变革
8
作者 张勇 徐可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72-76,共5页
在韩少功看来,传统现实主义小说的主线因果导控模式固然可以接近真实,但也造成了对更为广阔的生活真实的遮蔽。作为更广泛意义上的知识生产就有可能是一种“语言的致幻术”,灌注在其中的价值理念和文化观念则具有强烈的垄断性,这也可以... 在韩少功看来,传统现实主义小说的主线因果导控模式固然可以接近真实,但也造成了对更为广阔的生活真实的遮蔽。作为更广泛意义上的知识生产就有可能是一种“语言的致幻术”,灌注在其中的价值理念和文化观念则具有强烈的垄断性,这也可以称为一种“文化的垄断法”。韩少功通过片段性、笔记体的小说创作打破了这种主线因果导控模式,揭示了生存的多样化本相,同时体现了他对边缘文化、非主流生存及其价值观念的尊重。在现代性的语境下,语言和符号的问题实质上也是知识生产本身的问题,韩少功的小说创作体现了他对现代性的反思,尤其体现了他对当代知识生产的危机感以及消除这种危机的努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语言致幻术” “文化垄断法 文体 知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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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
9
作者 吴比 《知识经济》 2024年第12期193-195,共3页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可以认为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一种体现,因为此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或者保护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适用,为了对适用除外制度进行有效适用,采用规范分析...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可以认为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一种体现,因为此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或者保护在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适用,为了对适用除外制度进行有效适用,采用规范分析法进行研究,发现我国虽然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反垄断适用除外”这项制度,但其仅是比较模糊宽泛的规定,没有对主体、范围等进行明确,因此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目前在实践应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此着重从重视立法、明确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建立实施程序规则等方面提出建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垄断法适用除外 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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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人协议《反垄断法》规制的理据与进路
10
作者 赵曦 李剑 《南海法学》 2024年第1期27-44,共18页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 认定和规制互不挖人协议,是《反垄断法》亟须回应的现实问题。互不挖人协议分为横向互不挖人协议与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其中,纵向互不挖人协议兼具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部分特征,故超出了《反垄断法》的规制框架。回归垄断协议的实质性判断标准,运用劳动经济学分析工具,可证成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正当性。借鉴域外经验,回归我国劳动力市场特征,可从短期、长期两个角度为我国互不挖人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找到理想路径。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反垄断法》应从价值目标、分析方法、豁免规则三个方面作出整全的制度回应:一是明确劳动者利益保护之立场,二是重设相关市场之分析方法,三是调整针对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人协议 垄断协议 劳动力市场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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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
11
作者 许光耀 《政治与法律》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7-29,共13页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调整方法问题,是世界反垄断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现有研究大多将其定性为价格歧视行为,这存在方向性的偏差。大数据杀熟行为本身并不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不符合价格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本质上,大数据杀熟的主要损害是对消费者直接进行剥削,从每个消费者身上榨取每一分利润,而不是对竞争者进行排斥,因而属于过高定价行为。与此同时,大数据杀熟与传统的过高定价行为又存在一定差异,在其分析过程中必须根据这些特殊性,对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与规则进行必要的修正。采用反垄断法上关于过高定价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析方法认定大数据杀熟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基本步骤是:其一,认定行为人拥有支配地位;其二,将杀熟行为认定为过高定价行为;其三,允许当事人提出合理的理由进行抗辩。其中在支配地位以及过高定价的认定上,大数据杀熟行为都具有一些传统产业中所没有的特点,需要依托反垄断法理与案例进行细致分析。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大数据杀熟 过高定价 个性化定价 价格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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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以“滴滴案”为例
12
作者 汪改丽 《交大法学》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86-101,共16页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 在滴滴案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考虑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损害行为。但是,滴滴的数据处理行为与其市场力量之间的紧密联系隐含着反垄断法问题。反垄断法对市场力量的形成和运用的关注为其审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滴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法理基础。反垄断法通过维护个人信息保护条件的竞争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更加地全面和持续,彰显了其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需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回归保护竞争范式的反垄断分析方法,二是依循反垄断法的行为规制路径,三是平衡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 垄断法 市场力量 非价格竞争 保护竞争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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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者劳动视角下集体劳动法和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
13
作者 高瑞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77-81,共5页
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 为了保护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权益并致力于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目标,反垄断法中设立了劳工豁免制度。但随着平台及数字经济的发展,不具有雇员身份的新业态从业人员易被反垄断法视为具有经济实体地位的“企业”,难以适用传统反垄断劳工豁免。文章以从业者劳动视角分析集体劳动法与反垄断法的对立性与协调进路,进而为平等协商、公平竞争、良好劳动环境的创建以及从业者的全面发展提供制度性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业态 从业者 集体劳动法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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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14
作者 肖薇 张静可 《运城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4-69,共6页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本质上属于排他性交易,目的是通过排除、限制竞争,达到市场垄断地位。当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规制“二选一”行为方面存在体系错位的理论难题以及操作性、适用性不强的现实障碍,...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本质上属于排他性交易,目的是通过排除、限制竞争,达到市场垄断地位。当前《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规制“二选一”行为方面存在体系错位的理论难题以及操作性、适用性不强的现实障碍,应充分认识“二选一”行为的危害,以《反垄断法》为破局关键,明确合理抗辩的认定标准,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加强消费者隐私保护,完善平台监管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电商平台 “二选一”行为 排他性交易 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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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算法共谋的反垄断法规制
15
作者 刘雨婷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50-57,114,共9页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 算法共谋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但是基于算法和垄断行为的复杂性,在运用反垄断法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时存在诸多困境。在违法性认定层面存在主观意图难以界定、协议行为难以认定和损害后果难以评估等困难;在责任追究层面存在主体难以明确、责任分配困难的问题;在反垄断监管层面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为了有效规制算法共谋,需要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充分利用间接证据,综合评估损害后果,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及分配原则,合理定位算法透明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 算法共谋 垄断协议 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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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不挖角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16
作者 万江 金世轩 《竞争政策研究》 2024年第3期26-40,共15页
互不挖角协议发生于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不招揽或雇佣对方员工的合意。互不挖角协议具有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劳动力竞争秩序的价值,但同时也会产生减损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扭曲竞争和交易公平、降低市场效率的垄断后... 互不挖角协议发生于劳动力市场,是用人单位之间达成的不招揽或雇佣对方员工的合意。互不挖角协议具有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劳动力竞争秩序的价值,但同时也会产生减损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竞争、扭曲竞争和交易公平、降低市场效率的垄断后果,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对互不挖角协议的竞争损害和反垄断法适用性的不确定,大多数法域对以反垄断法规制互不挖角协议尚持慎重态度。实际上,互不挖角协议对竞争的损害确有规制必要。反垄断法存在规制互不挖角协议的现实需求,且相较于其他规制手段更具效益优势,因而是互不挖角协议最适当的规制手段。在我国之后可能的制度设计中,还可以考虑对互不挖角协议分类设计具体规则,并引入相关性分析手段,以提升反垄断法规制互不挖角协议的实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不挖角协议 劳动力市场 垄断法 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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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困境与建议
17
作者 徐淑娴 沐玲 《河南工学院学报》 CAS 2024年第2期62-66,共5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企图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搭售行为获取更多利润,这对互联网市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进行反垄断规制能够营造公平、有序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实现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以传统反垄断监管模式认定当前互联网企业的搭售行为,面临被搭售产品的独立性难判断、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难认定、互联网企业搭售行为竞争效果难评估、反垄断法责任机制难落实等困境。因此,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殊性,不仅要明确搭售产品独立性判断标准、优化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及评估搭售行为竞争效果,而且要持续优化和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互联网企业 搭售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 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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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鼓励创新”目标实现困境及解决
18
作者 彭晖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4年第6期23-25,共3页
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列为立法目标,对国家、社会、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现有具体规则中的不完善问题。需要通过区分具体表述、完善豁免制度、强化具体规制、将... 创新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反垄断法》将“鼓励创新”列为立法目标,对国家、社会、法律都具有重要意义。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解决现有具体规则中的不完善问题。需要通过区分具体表述、完善豁免制度、强化具体规制、将“鼓励创新”目标细化为配套制度等手段,实现“鼓励创新”由立法目标向具体实践的转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垄断法 鼓励创新 立法目标 现实困境 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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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隐私保护的反垄断法适用困境
19
作者 张晓豪 《电子商务评论》 2024年第2期2476-2484,共9页
数据隐私保护一般被认为属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福利的组成部分,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互联网企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决定其无论提供还是改善服务都离不开数据收集活动。用户则因认知局限和使用偏好致使其无法选择隐私... 数据隐私保护一般被认为属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福利的组成部分,反垄断法的实施对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互联网企业的双边市场特性决定其无论提供还是改善服务都离不开数据收集活动。用户则因认知局限和使用偏好致使其无法选择隐私安全程度更高的产品。非价格因素分析范式的缺失导致在隐私保护下降的同时消费者利益是否受损难以明晰。竞争的局限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导致通过反垄断法保护数据隐私的愿景难以实现,优先适用数据隐私法处理隐私安全问题是应然选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隐私 垄断法 消费者福利 双边市场 认知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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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20
作者 赵依梦 《知识经济》 2024年第7期209-211,共3页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在反垄断执法中,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采用了除外制度,即对反垄断法做出专项规定,对特定产业或特定领域中的垄断经营行为不予规制。反垄断法除外制度主...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在反垄断执法中,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采用了除外制度,即对反垄断法做出专项规定,对特定产业或特定领域中的垄断经营行为不予规制。反垄断法除外制度主要适用于垄断协议部分、经营者集中、知识产权等方面。我国经营者集中制度存在如适用范围不明确、执法程序不严密等问题,需要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综合考虑加以完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争 垄断 垄断法 适用除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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