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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实行强制性认证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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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毕玉安 《监督与选择》 2003年第7期8-9,共2页
日前,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就加强消防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新举措: 一、逐步调整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相关办法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 日前,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号),就加强消防产品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新举措: 一、逐步调整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和相关办法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尚未纳入上述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消防相关产品进入市场时,其防火性能须国家指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符合以上市场准入规则的境内、外消防产品和消防相关产品,准予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防法 消防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 强制性认证 型式认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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