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黥刑散考
被引量:
1
1
作者
傅昌泽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97-104,共8页
黥,古代五刑之一。其法是“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即在面部或人体其它部位刺字或刻一个印记,用墨涂黑。作为一种侮辱性记号,故黥又异称为“墨”。 一、黥刑之历史嬗变 黥刑始于我国原始氏族公社逐渐解体,奴隶制国家逐渐形成过程之中,在...
黥,古代五刑之一。其法是“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即在面部或人体其它部位刺字或刻一个印记,用墨涂黑。作为一种侮辱性记号,故黥又异称为“墨”。 一、黥刑之历史嬗变 黥刑始于我国原始氏族公社逐渐解体,奴隶制国家逐渐形成过程之中,在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即有了所谓“夏刑三千条。”据东汉经学家郑玄的说法,这三千条乃五刑之数,即是“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周时代,沿用五刑,这在古文献和甲骨文卜辞中有不少例证。《易·睽·六三》:“见舆曳,其牛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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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黥
刑
奴隶制国家
侮辱性
膑辟
涂黑
刑罚制度
黥
为
城旦
商周时代
氏族公社
夏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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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
被引量:
1
2
作者
无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年第1期1-76,共76页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将被收或以同罪论;二是妻子先行告发丈夫犯罪可以避免处罚。但以本简所见,“先自告”的优待效力尚未及于因迁而涉及的“包”。65简的“内(纳)奸”,似可解作具体罪名,即在通奸行为实施完成后,引介人构成犯罪。“内(纳)奸”罪的认定以通奸实现与否为基准。联系77简看68简,知人死后、葬前应履行告官手续,由官府对死亡做出确认。其意义在于,经官方确认后的死者,法律主体地位不再存在,与其相关的犯罪责任追究以及收孥都不再成立,故诉讼亦无效。71简可与69简对照理解,体现了量刑轻重受血亲关系影响,即血亲近则相对轻,血亲远则相对重。72简的“谳”有奏报之义,理由一是律文已有相关规定,此无须再规定“定罪”;二是“后子”的爵位或户主继承权经官方认可,一旦被擅自伤害乃至剥夺生命,即非单纯的“擅杀子”,故需要奏报。73简的“城旦黥之”与国家刑罚“黥城旦”的表述差异,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刑罚的掌握,对性质相同的“擅杀子”行为不改变刑罚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主人对人奴具有支配权,人奴即便犯城旦罪也不可能改变身份变为刑徒。74简的“”,本字或可为“辜”,伤义,汉律中既有“伤二旬中死”,也有“辜二旬中死”,语义当同;所谓“辜期”,本质上也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伤情加以保养看护的“伤期”,“保辜”正是在此意义上形成的制度术语。同简的“交论”指“各自分别论罪”,其理据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因主体、情节、对象而不同。76简的“牧杀”,是一种位卑者意图杀害位尊者,但未能达成杀害结果的犯罪行为。81简中的“缚”与“尽拔其须麋(眉)”,参照《二年律令·贼律》27~28简所载规定,可理解为将斗殴中的缚人行为视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相斗,而造成他人毛发损伤则视同法律意义上的“伤”,故量刑为完城旦。82简的“提”应作为量词存在。85简在于确认拔出有鞘兵刃斗殴的法律适用,参照90简斗殴手段的区分,推测有鞘的铍、戟、矛未拔出时类似于殳梃,拔出即为兵刃,比照用剑斗殴论处。89简的“各以其律论之”推测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打者以斗殴论处,二是打人者适用斗殴无疻痏,三是“顾折齿”以斗殴折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由谁承担折齿的法律责任也存有三种可能:一是由打人者承担,以斗殴折人齿论处;二是由被打者承担;三是双方均不承担,只以斗殴论处。92简可参汉“无故入人室”律文,但同样的“入人室”情节,牲畜与人有根本不同。法律虽然并非一概禁止“伐杀”小牲畜,但如果杀死的小牲畜的价值达到了法定数额,杀死者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93简的“不直”与“直”作为一组相对的概念,有时也见于伤害人身犯罪的后缀用语。此种区分未见于律文,也许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决狱者会以某种伦理道德标准而对犯罪动机与行为进行评价。94简之意是,史不同意啬夫“不直”的判决意见,但由于他与啬夫之间的职务连带关系,故也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100简的“州”字,可取“殊”义,即异、不同;“州告”指首次告不审后,又以不同的事由再次告诉。101简中的“百步”,或指某种不法侵害案件发生后,衡量其他人是否承担救援义务的距离标准。107简的“皆如家罪”,指处理方式同106简中的“家罪”,即本罪不再追究,其家属因本罪而发生的“收孥”也相应消失。108~110简中的“耤”有“假借”之义,“耤葆子之谓殹(也)”,可理解为凭借、依靠葆子的身份而获得刑罚的减轻。又,“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句的回答要点,在于解释什么是应当判处刑隶臣,即对于“有收当耐未断”者,如果他又犯了诬告他人当处刑隶臣之罪,就应当适用刑隶臣。108~110简的排序方案,整理小组与陶安先生各有理据。将原108简中“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一句移到109简中,可从陶安先生,其余或可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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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谳
城旦黥之
交论
入人室
不直
当刑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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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释“釜鬲”——兼释“鬲”、“人鬲”
3
作者
马良民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2期188-193,共6页
釜、鬲为炊器,人所共知。而'釜鬲'作为一个词,除为炊器之总名外,还有一义过去没有解释清楚。《吕氏春秋·安死》曰:'君之不令民,父之不孝子,兄之不悌弟,皆乡里之所釜(鬲瓦)者而逐之'。杨倞注:'以釜鬲食之人,皆...
釜、鬲为炊器,人所共知。而'釜鬲'作为一个词,除为炊器之总名外,还有一义过去没有解释清楚。《吕氏春秋·安死》曰:'君之不令民,父之不孝子,兄之不悌弟,皆乡里之所釜(鬲瓦)者而逐之'。杨倞注:'以釜鬲食之人,皆欲逐讨之。'(鬲瓦)即鬲。釜、鬲作为炊器,平民、贵族都用来炊煮,依杨氏之说,则无人不在逐讨之列。所以金景芳先生又作另一解释,认为'釜鬲'在这里有'轻贱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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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黥
为
城旦
隶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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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秦律中的家长权
4
作者
赵晓耕
《法律与生活》
2006年第7期55-55,共1页
关键词
秦律
家长权
犯罪性质
黥
为
城旦
相隐
诉讼当事人
身份关系
诉讼权利
判处死刑
不予受理
原文传递
题名
黥刑散考
被引量:
1
1
作者
傅昌泽
出处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1990年第3期97-104,共8页
文摘
黥,古代五刑之一。其法是“先刻其面,以墨窒之”,即在面部或人体其它部位刺字或刻一个印记,用墨涂黑。作为一种侮辱性记号,故黥又异称为“墨”。 一、黥刑之历史嬗变 黥刑始于我国原始氏族公社逐渐解体,奴隶制国家逐渐形成过程之中,在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即有了所谓“夏刑三千条。”据东汉经学家郑玄的说法,这三千条乃五刑之数,即是“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商周时代,沿用五刑,这在古文献和甲骨文卜辞中有不少例证。《易·睽·六三》:“见舆曳,其牛掣。
关键词
黥
刑
奴隶制国家
侮辱性
膑辟
涂黑
刑罚制度
黥
为
城旦
商周时代
氏族公社
夏王朝
分类号
C95,C55 [社会学—民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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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
被引量:
1
2
作者
无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史基础史料研读会
出处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年第1期1-76,共76页
文摘
本文对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的61~110简予以集释,就一些字句提出理解:61简“奸事”之“奸”,可限定理解为性犯罪,此符合律令的罪刑表现方式。62简“其妻先自告当包”的缘由,在于法律已有规定,一是妻子对丈夫的犯罪行为知情不告,将被收或以同罪论;二是妻子先行告发丈夫犯罪可以避免处罚。但以本简所见,“先自告”的优待效力尚未及于因迁而涉及的“包”。65简的“内(纳)奸”,似可解作具体罪名,即在通奸行为实施完成后,引介人构成犯罪。“内(纳)奸”罪的认定以通奸实现与否为基准。联系77简看68简,知人死后、葬前应履行告官手续,由官府对死亡做出确认。其意义在于,经官方确认后的死者,法律主体地位不再存在,与其相关的犯罪责任追究以及收孥都不再成立,故诉讼亦无效。71简可与69简对照理解,体现了量刑轻重受血亲关系影响,即血亲近则相对轻,血亲远则相对重。72简的“谳”有奏报之义,理由一是律文已有相关规定,此无须再规定“定罪”;二是“后子”的爵位或户主继承权经官方认可,一旦被擅自伤害乃至剥夺生命,即非单纯的“擅杀子”,故需要奏报。73简的“城旦黥之”与国家刑罚“黥城旦”的表述差异,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刑罚的掌握,对性质相同的“擅杀子”行为不改变刑罚方式;另一方面强调主人对人奴具有支配权,人奴即便犯城旦罪也不可能改变身份变为刑徒。74简的“”,本字或可为“辜”,伤义,汉律中既有“伤二旬中死”,也有“辜二旬中死”,语义当同;所谓“辜期”,本质上也是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伤情加以保养看护的“伤期”,“保辜”正是在此意义上形成的制度术语。同简的“交论”指“各自分别论罪”,其理据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因主体、情节、对象而不同。76简的“牧杀”,是一种位卑者意图杀害位尊者,但未能达成杀害结果的犯罪行为。81简中的“缚”与“尽拔其须麋(眉)”,参照《二年律令·贼律》27~28简所载规定,可理解为将斗殴中的缚人行为视同“以釰及金铁锐、锤、椎”相斗,而造成他人毛发损伤则视同法律意义上的“伤”,故量刑为完城旦。82简的“提”应作为量词存在。85简在于确认拔出有鞘兵刃斗殴的法律适用,参照90简斗殴手段的区分,推测有鞘的铍、戟、矛未拔出时类似于殳梃,拔出即为兵刃,比照用剑斗殴论处。89简的“各以其律论之”推测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打者以斗殴论处,二是打人者适用斗殴无疻痏,三是“顾折齿”以斗殴折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由谁承担折齿的法律责任也存有三种可能:一是由打人者承担,以斗殴折人齿论处;二是由被打者承担;三是双方均不承担,只以斗殴论处。92简可参汉“无故入人室”律文,但同样的“入人室”情节,牲畜与人有根本不同。法律虽然并非一概禁止“伐杀”小牲畜,但如果杀死的小牲畜的价值达到了法定数额,杀死者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93简的“不直”与“直”作为一组相对的概念,有时也见于伤害人身犯罪的后缀用语。此种区分未见于律文,也许意味着在司法实务中决狱者会以某种伦理道德标准而对犯罪动机与行为进行评价。94简之意是,史不同意啬夫“不直”的判决意见,但由于他与啬夫之间的职务连带关系,故也需要为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100简的“州”字,可取“殊”义,即异、不同;“州告”指首次告不审后,又以不同的事由再次告诉。101简中的“百步”,或指某种不法侵害案件发生后,衡量其他人是否承担救援义务的距离标准。107简的“皆如家罪”,指处理方式同106简中的“家罪”,即本罪不再追究,其家属因本罪而发生的“收孥”也相应消失。108~110简中的“耤”有“假借”之义,“耤葆子之谓殹(也)”,可理解为凭借、依靠葆子的身份而获得刑罚的减轻。又,“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句的回答要点,在于解释什么是应当判处刑隶臣,即对于“有收当耐未断”者,如果他又犯了诬告他人当处刑隶臣之罪,就应当适用刑隶臣。108~110简的排序方案,整理小组与陶安先生各有理据。将原108简中“有收当耐未断……是谓‘当刑隶臣’”一句移到109简中,可从陶安先生,其余或可不做调整。
关键词
谳
城旦黥之
交论
入人室
不直
当刑隶臣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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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释“釜鬲”——兼释“鬲”、“人鬲”
3
作者
马良民
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2期188-193,共6页
文摘
釜、鬲为炊器,人所共知。而'釜鬲'作为一个词,除为炊器之总名外,还有一义过去没有解释清楚。《吕氏春秋·安死》曰:'君之不令民,父之不孝子,兄之不悌弟,皆乡里之所釜(鬲瓦)者而逐之'。杨倞注:'以釜鬲食之人,皆欲逐讨之。'(鬲瓦)即鬲。釜、鬲作为炊器,平民、贵族都用来炊煮,依杨氏之说,则无人不在逐讨之列。所以金景芳先生又作另一解释,认为'釜鬲'在这里有'轻贱之意'。
关键词
黥
为
城旦
隶臣妾
分类号
H131 [语言文字—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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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秦律中的家长权
4
作者
赵晓耕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06年第7期55-55,共1页
关键词
秦律
家长权
犯罪性质
黥
为
城旦
相隐
诉讼当事人
身份关系
诉讼权利
判处死刑
不予受理
分类号
D929 [政治法律—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黥刑散考
傅昌泽
《青海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1990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集释(八):《法律答问》61~110简
无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
2019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释“釜鬲”——兼释“鬲”、“人鬲”
马良民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4
秦律中的家长权
赵晓耕
《法律与生活》
200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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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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