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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征税领域中数字经济方向热点问题与应对动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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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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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韩国高丽网络大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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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盛京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159-180,共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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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目前,以经合组织和欧盟为中心,正在进行一些讨论,其内容主要涉及防止跨国公司参与税收流失,其中包括一项引入适合于数字经济常设机构新概念的计划。2018年3月,经合组织和欧盟发布了数字经济税收计划短期和长期临时报告,其中讨论了基于常设机构新概念的公司税,如作为长期措施的"重大的数字存在",并讨论了作为短期措施的"数字服务税"的引入计划。每个国家的短期措施包括英国的DPT、ORIP和DST,澳大利亚的MAAL和类似于英国DPT的DPT。采取规避方式侵蚀英国税收的业务在英国的DPT中应当纳税。ORIP对在英国销售商品或服务的低税率国家的离岸公司的无形资产的收入征收所得税。DST正在对数字服务征税,纳税收入产生于在英国参与该服务的用户。澳大利亚的旁路利润税是在两种应税类型按每种分类法分开后,通过英国的DPT确定基准点按顺序引入的。2016年1月,首次引入常设机构反避税制度MAAL;2017年7月,引入DPT,以防止利用缺乏经济实质的交易进行避税。数字经济下的短期国家措施,如DPT,可以被视为针对具体案例的"TAARs"。同时,还需要关注,在短期措施下,可能与税务条约发生冲突,并可能与其他国家的新型税收措施发生税务纠纷。DPT的实施,使其成为一种强化相关企业间转移价格税收的措施,从目的和效果上都有利于税务机关。考虑到各国对长期措施的建议,具体来看:英国的建议很可能违反税收中性原则,只将税收关系和利润分割法应用于数字业务领域;而美国建议的不足则体现在无形财产销售的概念不明确。由于各国对相关公司的判断标准和偏好不同,预计德国和法国的建议难以达成一致,并且建议中的很多原则缺乏具体的细节也成为一个主要问题。同时,鉴于这是一项一般的BEPS措施,也有人质疑这项措施是否适合作为数字经济的长期措施。考虑到数字经济的税收问题源于税收关系,G24的建议被认为在方法上最具有合理性。同时,在2020年准备好后续报告之前,DPT等短期国家措施可能会作为临时性基础措施而实施,以支持BEPS项目的实施并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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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经济
BEPS
常设机构
迂回利益税(DPT)
域外无形资产所得税(orip)
数字服务税(D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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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 economy
BEPS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DPT
orip
DST
2 pillar appro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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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1.4
[经济管理—财政学]
F49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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