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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的域外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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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拥军 周逊志 《金融法苑》 2022年第1期209-219,共11页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权力被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认可,并被纳入国际标准指导或各国或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立法以及金融监管框架尚未确立该权力,还存在基... 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作为一项重要的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权力被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以及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认可,并被纳入国际标准指导或各国或各地区金融监管体系以防范系统性风险。我国立法以及金融监管框架尚未确立该权力,还存在基础法律欠缺、监管规则适用空白或冲突、跨境协调合作未确立等问题,故有必要汲取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制度并实施好跨境协调合作,妥善应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以维护我国金融体系稳健性。跨境协调层面,应当明确我国暂停行使金融合同提前终止权跨境协调机制及其重要措施。进而,从制度上解决该处置权力域外效力及其实施问题,以便在金融全球化中妥善应对风险,提升我国金融体系韧性,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为深度参与全球金融治理改革贡献力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问题金融机构 处置 金融合同 暂停行使提前终止权 域外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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