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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边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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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健男 林晓鹏 《证券法苑》 2022年第2期486-508,共23页
2019年修订的中国《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如何把握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边界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关于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边界,美国近九十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梳理和借鉴.在"莫里森案"终审之前,... 2019年修订的中国《证券法》明确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如何把握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边界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关于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边界,美国近九十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梳理和借鉴.在"莫里森案"终审之前,行为标准与效果标准的并行乃至混用导致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长期处于边界模糊时代;"莫里森案"确立的交易标准明晰了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边界,但紧随而来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又引发了激烈的边界之争,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交易标准的具体认定、"莫里森案"与《多德-弗兰克法案》之间的关系.美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表明,美国正是凭借其对证券法域外适用边界模糊性与明晰性的驾驭能力,行走于证券法域外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中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应当在立法上为域外适用的灵活性留足空间,在司法和执法上不断探索域外适用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动态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域外适用边界 美国经验 模糊性与明晰性 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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