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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数字时代数据爬取的刑法规制:法益界定与数据确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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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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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山东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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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149-163,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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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泰山学者工程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编号:tsqn202306038)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创新团队资助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实施中的数据运用与数据治理创新团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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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爬取入刑案件日益增多。就技术属性而言,数据爬取技术与人工访问获取数据并无本质不同,只不过其效率更高。数据爬取入罪的关键判定因素为是否具有“授权”,而对此主要存在四种判断方法。立基于数字时代背景,以及我国数据安全法颁布后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法益的重新阐释,数据爬取入刑应选择偏客观的基于代码的技术标准作为“授权”的判定标准。同时,对内部人“超越授权”的判定,应避免将“超越授权访问”解读为“超越授权使用”。鉴于数据的非竞争性、非损耗性、规模增益性等特征,数据确权肯定说与否定说都一致认为数据产权与传统财产权不同,其仅具有有限排他性。因此,对数据爬取的刑事规制,传统的财产犯罪罪名无法直接适用,较为合适的路径是对现有罪名进行改造,采用类似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造,并重点挖掘相应的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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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数字经济
数据爬取
基于代码的方法
数据法益
数据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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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digital economy
data scraping
code-based approach
data forensics
data rights asser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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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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