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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保护法益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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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二威 《自然辩证法通讯》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99-110,共12页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正确适用本罪的前提在于明确其保护的法益。生命权与健康权、人类尊严、基因安全与遗传安全、人类基因科学技术应用的伦理性和安全性均无法作为本罪的保护法益,其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无法起到具体规制机能。结合本罪的体系定位和构成要件行为,本罪应具有双层保护法益,表层法益体现为公共卫生管理秩序,深层法益体现为人类自然生殖利益。基于这一双层法益可以明确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的性质与具体构成要件要素的本质,并且能够说明立法者未对特定基因编辑行为犯罪化的原因,因而具有合理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胚胎罪 保护法益 基因库安全 公共卫生管理秩序 人类自然生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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