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5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被引量:40
1
作者 王锴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5期105-121,共17页
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 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并围绕基本权利的核心形成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履行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可能性;针对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宜采狭窄的界定思路,并对保护范围的事实领域和保障领域分别进行解释。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固有边界。在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内在限制不可逾越,否则将导致立法违宪或解释违宪的后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宪性审查 基本权利保护范围 基本权利干预 基本权利教义学
原文传递
论基本权利放弃 被引量:3
2
作者 柳建龙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6期1-15,191,共16页
作为自由权的行使方式,基本权利放弃兼具规范性和事实性,在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基本权利干预及基本权利干预阻却违宪事由构成的自由权三阶层审查框架各阶层都可能发生作用。在抽象层面,作为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排除事由或者法律保留和法... 作为自由权的行使方式,基本权利放弃兼具规范性和事实性,在基本权利保护范围、基本权利干预及基本权利干预阻却违宪事由构成的自由权三阶层审查框架各阶层都可能发生作用。在抽象层面,作为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排除事由或者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替代因素;在具体层面,作为介入要素而否定基本权利干预构成要件该当性和权利保护必要性以及法益衡量要素。仅当基本权利须可以放弃、基本权利主体具有相应认知能力、有意思表示时,才产生效力,且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客观价值秩序,损害人性尊严、基本权利本质内容及第三人基本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放弃 基本权利干预 权利保护必要性 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本质内容
原文传递
监察留置要件规范化研究 被引量:4
3
作者 孔祥承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65-76,共12页
监察体制改革、留置措施运行以来,学界对留置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尚未形成共识,致使留置要件不清,无法指导实践。对此,应当跳出既往研究的窠臼,从宪法层面将留置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干预措施。基于这种宪法定位,应当以法律保留原... 监察体制改革、留置措施运行以来,学界对留置的性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但尚未形成共识,致使留置要件不清,无法指导实践。对此,应当跳出既往研究的窠臼,从宪法层面将留置定位为一种基本权利干预措施。基于这种宪法定位,应当以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作为权力运行的边界,以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作为规范充实的路径,对现行留置规范进行整合。一方面可以将留置区分为普通留置与重罪留置,另一方面可以将留置要件区分为作为基础要件的证据要件、作为否定要件的罪责要件以及作为核心要件的社会危险性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本权利干预 留置要件 阶层化
下载PDF
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的分层规制
4
作者 张运昊 《法学》 2024年第12期49-63,共15页
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作为数据持有者的企业而非个人提供相关数据内容,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的行政法律制度。法治化、具体化的公共利益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在“事实行为—法律行为”... 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作为数据持有者的企业而非个人提供相关数据内容,企业无法定理由不得拒绝的行政法律制度。法治化、具体化的公共利益为其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但是,在“事实行为—法律行为”的传统行政法框架下,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被片面定性为一种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影响的行政事实行为,由此导致行政机关在事实行为的掩护下随意获取企业数据,带来突破法治框架的巨大风险。基于基本权利干预的理论视角,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呈现出多元层级构造,故应在行为分层的基础上展开基于场景的分层规制。结合行政机关强制获取企业数据的行为层次和法律性质,对其适用层次化的法律保留、宽严有别的比例原则并构建差异化的程序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企业数据 行政强制获取 基本权利干预 分层治理
原文传递
留置措施规范化论要 被引量:6
5
作者 孔祥承 《政法学刊》 2019年第1期15-24,共10页
留置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短期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为此应当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立法的思维定式,以法解释学为工具,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将留置定位... 留置研究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配套措施尚不完善,短期内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为此应当摒弃以往过度依赖立法的思维定式,以法解释学为工具,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合宪性解释等方法将留置定位为一种特殊逮捕。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留置的法治化,应当打破逮捕既有的理论窠臼,以宪法的视角引入基本权利干预理论,以理念的革新推动留置条件的体系化与阶层化,最终将留置分为普通留置与重罪留置,将留置条件区分为作为基础性要件的证据要件、否定性要件的罪责要件以及核心要件的社会危险性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留置条件 基本权利干预 法解释学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