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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被引量:
1
1
作者
邹焕聪
《天津法学》
2013年第2期25-30,共6页
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新景象中,私人主体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是却承担着公法任务的履行责任,这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深远的挑战。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问题成为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权衡各...
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新景象中,私人主体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是却承担着公法任务的履行责任,这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深远的挑战。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问题成为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权衡各种学术与判例的基础上,私人主体活动的"公共任务属性"应作为参与公私协力的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与一般私法主体不同,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具有特殊性,需要加以特别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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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私协力
私人主体
公私合作公司
基本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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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论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
被引量:
7
2
作者
王建学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02-110,共9页
宪法实践自晚近以来逐渐有条件地承认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地方团体法人及其事务权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获得宪法保障,这带来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深刻变革,表明央地关系法治化进入宪法层次。我国宪法规范虽然也设定了较为广泛的基本...
宪法实践自晚近以来逐渐有条件地承认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地方团体法人及其事务权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获得宪法保障,这带来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深刻变革,表明央地关系法治化进入宪法层次。我国宪法规范虽然也设定了较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主体范围,但由于"公法人"观念的缺乏,以及国家与地方事权划分的不明确,地方远谈不上基本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塑造地方团体法人及其独立的权利能力,逐渐在宪法层面发展地方团体法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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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法人
地方团体法人
基本权利能力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
原文传递
《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被引量:
6
3
作者
秦奥蕾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6-50,共5页
"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在《德国基本法》上颇有争议。《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对本国法人亦有效力,但依其本质适用为限"。在"履行公共事务原则"基本理论指示下,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通...
"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在《德国基本法》上颇有争议。《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对本国法人亦有效力,但依其本质适用为限"。在"履行公共事务原则"基本理论指示下,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通常被予以否定。然而"实质基本权利的保护"、"穿透理论"、"基本权利的典型受危情形"等理论的提出,使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得以成立的机会不断出现。特定公法人中,大学(学院)、广播电视机构及教会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获得联邦宪法法院肯定,职业团体及自治团体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在行政任务私法化与基本权利保护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更多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成立或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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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法人
基本权利
主体地位
基本权利能力
基本权利
本质
德国
基本
法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被引量:
1
1
作者
邹焕聪
机构
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出处
《天津法学》
2013年第2期25-30,共6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12BFX044
文摘
在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合作完成公法任务的新景象中,私人主体虽然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是却承担着公法任务的履行责任,这对于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深远的挑战。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问题成为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权衡各种学术与判例的基础上,私人主体活动的"公共任务属性"应作为参与公私协力的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与一般私法主体不同,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基本权利能力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具有特殊性,需要加以特别关注。
关键词
公私协力
私人主体
公私合作公司
基本权利能力
Keyword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rivate subjects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comparry
ability of ba-sic rights
分类号
D91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论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
被引量:
7
2
作者
王建学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02-110,共9页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项目编号:2010221006
文摘
宪法实践自晚近以来逐渐有条件地承认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地方团体法人及其事务权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获得宪法保障,这带来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深刻变革,表明央地关系法治化进入宪法层次。我国宪法规范虽然也设定了较为广泛的基本权利主体范围,但由于"公法人"观念的缺乏,以及国家与地方事权划分的不明确,地方远谈不上基本权利能力的问题。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比较法的经验,塑造地方团体法人及其独立的权利能力,逐渐在宪法层面发展地方团体法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而在根本意义上实现央地关系的法治化。
关键词
公法人
地方团体法人
基本权利能力
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
分类号
D9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被引量:
6
3
作者
秦奥蕾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46-50,共5页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公法人制度构建"
项目编号:11YJC820069
文摘
"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在《德国基本法》上颇有争议。《基本法》第19条第3项规定,"基本权利对本国法人亦有效力,但依其本质适用为限"。在"履行公共事务原则"基本理论指示下,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通常被予以否定。然而"实质基本权利的保护"、"穿透理论"、"基本权利的典型受危情形"等理论的提出,使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得以成立的机会不断出现。特定公法人中,大学(学院)、广播电视机构及教会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获得联邦宪法法院肯定,职业团体及自治团体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具有不确定性。在行政任务私法化与基本权利保护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更多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成立或可期。
关键词
公法人
基本权利
主体地位
基本权利能力
基本权利
本质
德国
基本
法
分类号
D91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公私协力中私人主体的基本权利能力——以公私合作公司为中心
邹焕聪
《天津法学》
201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论地方团体法人的基本权利能力
王建学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1
7
原文传递
3
《德国基本法》上的公法人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秦奥蕾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
6
原文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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