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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商标的基础显著性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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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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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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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8期15-22,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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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的重要概念,在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的传统分类之外有必要引入商标基础显著性和声誉显著性的概念。基础显著性是商标权之所以有效存在的前提。只有经过实际使用,商标方始具有基础显著性即权利之基础,可以据以排斥在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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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标
基础显著性
实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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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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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标显著性之分解研究 以IPAD商标案为例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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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钱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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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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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3年第7期66-73,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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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标的本质在于其商业区别能力,这种区别能力不是设计师创造的,也不应当是由行政程序所创造的。商标注册应当只是对已存在于市场中的商标的商标法确认,而不是对于尚未与产品、市场结合的商标的创造。因此,注册商标应当以已为商业使用为注册要求。通过分解商标的显著性,将显著性进一步分解为基础显著性与加值显著性。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规定仅限于基础显著性,商标价值的真正所在应当是加值显著性,而加值显著性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成功使用论,赋予投入艰苦卓绝努力的成功使用者以商标权,是正确确定商标归属的方法之一,也是推动商标法进步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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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注册
显著性
基础显著性
加值显著性
成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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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3.4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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