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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惩罚性赔偿条文群的规范结构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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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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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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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3期148-158,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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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实践中,法官对惩罚性赔偿条款群的具体适用、该制度涉及的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等存在普遍的误解、混同,有必要对该制度分散的"条文集合"作系统化梳理、对相关规范进行明晰的法理辨析。通过对惩罚性赔偿条文群进行梳理,分析得出:《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有关该制度的条文规范为请求权竞合及请求权聚合关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可根据举证能力及利益驱动选择为之。通过对该类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规范性质背后的民法机理进行理顺,得出在该类纠纷中存在"填补性"与"惩罚性"赔偿责任请求权聚合之结论,当事人可一并主张,但审理中应避免混同。最后,结合审判实践对合同之债"填补性"与"惩罚性"赔偿责任混同防范、"损失""损害"的界定、惩罚性赔偿可否单独主张、"价款三倍"与"所受损失二倍"可否一并主张等实务问题提供具体指引,实现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互动,以期对实务中该制度的混同适用现象予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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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填补性赔偿
适用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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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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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算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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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加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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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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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3X期6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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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应当区分为填补性的赔偿和惩罚性的赔偿。填补性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是相同的.损害应当得到相同的赔偿,而惩罚性的赔偿应坚持过错原则。赔偿数额评定原则应当是“以损害结果为主要依据,以其他因素为辅”、“以法定为主,酌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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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身伤害
填补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
法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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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8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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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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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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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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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63-87,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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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损害赔偿与债法现代化”(13FFX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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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政出多门,六部法律和两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规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商标权、旅游合同、医疗产品责任和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政出多门,导致不同规范之间交叉混同,相互冲突,适用困难,体系性缺失。笔者认为,应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位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以可罚性原则、客观损害原则、损害基数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统领整个体系;建构基于合同引发的惩罚性赔偿和基于侵权引发的惩罚性赔偿的二元体系结构,当基于合同和基于侵权引发惩罚性赔偿相竞合时,用处理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来协调之,以调试法律适用的诸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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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填补性赔偿体系
构建
民事责任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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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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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商誉损害赔偿的民法典路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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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肖楚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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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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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治论坛》
CSSCI
2017年第1期54-66,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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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商誉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规则宜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编,通过委任性条款,采取我国会计法律法规承认的计量方法。商誉的特殊损害赔偿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法院亦可借鉴'事件研究法'原理,结合'直接资本总额法'或'超额收益计算法'确定商誉损失;商誉的一般损害赔偿规则由填补性和非财产损害赔偿构成,不宜选择法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或推定性赔偿的方式;特定自然人商誉损害赔偿应区别对待,当特定职业自然人由于商誉侵权而遭受解聘时,赔偿金额可类比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所需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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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誉损害
计量方法
事件研究法
填补性赔偿
非财产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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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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