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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体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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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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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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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北大法律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63-87,共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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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损害赔偿与债法现代化”(13FFX00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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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政出多门,六部法律和两个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其有明确规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责任、商品房买卖、商标权、旅游合同、医疗产品责任和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政出多门,导致不同规范之间交叉混同,相互冲突,适用困难,体系性缺失。笔者认为,应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位为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以可罚性原则、客观损害原则、损害基数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统领整个体系;建构基于合同引发的惩罚性赔偿和基于侵权引发的惩罚性赔偿的二元体系结构,当基于合同和基于侵权引发惩罚性赔偿相竞合时,用处理请求权竞合的规则来协调之,以调试法律适用的诸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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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
填补性赔偿体系
构建
民事责任
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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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294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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