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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个人信息可罚性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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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洋 《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1期115-122,共8页
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可罚,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是否可将"购买"行为归入"非法获取"。但这种就事论事、结论先行的论证方式并不能得出结论。"购买"与"出售"为对向犯,借助离心犯理论或者... 购买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可罚,我国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在是否可将"购买"行为归入"非法获取"。但这种就事论事、结论先行的论证方式并不能得出结论。"购买"与"出售"为对向犯,借助离心犯理论或者增幅不法理论,可得出单纯"购买"个人信息行为不可罚的结论,对于购买者教唆、帮助出售者而"购买"行为,应视个人信息的不同分别认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购买 离心犯 增幅不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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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创建微信群组织抢红包赌博行为之定性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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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海洋 《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20年第3期100-107,共8页
创建微信群组组织发红包赌博的行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网络空间可以设立赌场已得到规范与学理上的承认,微信群与网站具有相同功能,可以将网站作为微信群的上位概念。以最高人... 创建微信群组组织发红包赌博的行为是构成开设赌场罪还是赌博罪,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大争议,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网络空间可以设立赌场已得到规范与学理上的承认,微信群与网站具有相同功能,可以将网站作为微信群的上位概念。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为代表现象归纳型区分方式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型赌博罪的区分应采取实质标准--危险源中心说,即将能向不特定人不断发送诱惑性的危险信息、处于引诱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之危险源地位的创建微信群组织赌博行为,定性为开设赌场罪。指导案例总结的"以营利为目的"与"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特征不是区分两罪的形式标准,"邀请人员"与"进行管理控制"可以成为区分两罪的形式标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微信群 不法增幅理论 离心犯理论 司法实践 危险源中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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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共犯: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入罪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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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婕 《刑事法评论》 CSSCI 2018年第1期212-229,共18页
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之前,法院普遍处罚"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常业中介型、其他犯罪预备型、生活自用型三种类型。司法解释对购买型对向行为持入罪态度,但共犯理论仅是入罪理... 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之前,法院普遍处罚"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这类行为主要包括常业中介型、其他犯罪预备型、生活自用型三种类型。司法解释对购买型对向行为持入罪态度,但共犯理论仅是入罪理由之一。关于买卖型对向犯处罚范围的理论,日本刑法理论先后提出了立法者意思说、实质说、可罚的规范目的说、必要参与行为说等观点,诸说各有利弊。德国刑法理论提出向心犯理论、功能性双重角色理论、正犯"质"的不法理论等观点,认为购买型片面对向行为,只有当其具有与出售行为同样的"危险源效应",实现对法益侵害的"增幅不法"时,才构成伪造出售行为的共犯,单纯的参与行为、边际角色的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不法程度。根据这一理论,常业中介型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应作为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的共犯处罚。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应扩大解释为"伪造的身份证件",买卖身份证件罪中的"购买行为"应限缩解释为以非法使用目的或贩卖目的而购买的行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供生活自用的行为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行为人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并使用的行为应以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从重处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片面对向犯 危险源效应 增幅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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